浅析强化执法监督促进执法公信力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秀玉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在新时期进一步惩治犯罪、保护人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笔者以新刑诉法即将实施为契机,结合当前检察机关执法要求、任务,围绕执法监督意义、存在问题以及完善监督建议谈了个人一些看法,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司法体制 法制建设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2012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它将对我国进一步惩治犯罪、保护人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较为广泛,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从立案、侦查、逮捕、提起公诉到刑罚监管、控告申诉等各个环节,都对以往条文作了修改并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同时也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提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比如,新修改的形事诉讼法对如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如何规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法院和看守所的信息沟通和配合机制、如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如何有效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如何开展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有效监督、如何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及监督考察等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新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发出这样一个信息,就是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权的同时,更需要广大检察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权力意味着责任,既要尽职尽责敢于监督,又要强化权限意识善于监督,要进一步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不断端正执法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以较高的执法公信力取信于民,只有这样,才能以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良好完备的执法理念和业务水平,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下面,笔者就新刑诉法即将实施,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促进执法公信力谈几点意见:

  一、检察机关强化执法监督的意义

  (一)强化执法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永恒的工作主题,要坚持好、维护好这个主题,最重要的是必须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也是履行检察权的直接体现,只有加强执法办案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才能杜绝“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使检察机关不辱使命,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强化执法监督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由于受到各种思潮的影响以及现有体制的限制,在检察机关一些干警中仍然存在工作不够认真,作风不够扎实,对自身要求不够严、标准不够高,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等现象,甚至一些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作风霸道,特权思想严重,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律师串通,收受钱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也在社会各界中产生比较强烈的反响,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疑问,从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给与殷切期盼。因此,只有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才能更好地解决检察工作中呈现的一些问题,才能让我们的检察执法办案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更多、更广泛地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
  (三)强化执法监督是对检察干警的一种关爱和保护
  实践证明,检察队伍稳定与否,是否会出现问题,不仅仅取决于检察干警自身素质如何,更要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力度怎么样。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重点不够突出等等,都会影响乃至诱发队伍产生问题。因此,我们要时刻提高思想上认识,把加强监督当作是对检察干警思想政治上的一种关爱、合法利益上的一种保护,而不是对干警的不信任或者对其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打击,并应视为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一种保证。

  二、当前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纪检监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特别是新修改刑诉法的即将实施,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的执法活动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履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职责的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在新形势下把反腐倡廉工作与检察工作结合起来,使反腐倡廉工作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通过有力监督,使执法办案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廉洁自律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是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凭经验办事、缺乏创新思维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甚至个别检察机关将纪检监察部门定位为“安置部门”,将一些不懂纪检监察业务的人员随意安排到纪检监察部门,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退居二线人员的“过渡站”的情况仍然出现,这种人员业务知识不过硬,工作缺乏动力的情况,将难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执法监督形式有待加强
  一是事前、事中监督较少。表现在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苗头并及时进行纠正等方面的事前监督工作做的比较少。例如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办案活动监督中,虽然采取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手段,但是,在案件初查、批捕、起诉等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很少开展同步监督。二是对执法办案监督相对滞后。职务犯罪案件回访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案件回访只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吃拿卡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行为,但对案件本身是否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很少进行深入了解,这种监督形式单一,监督手段滞后,直接影响了执法办案的公正性。
  (三)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虽然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建设上下了很大功夫,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如高检院先后颁布了《检察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等制度,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但是,随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现有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办案程序、重点执法环节操作规程以及办案纪律等方面的监督,建立以案件质量为核心,以注重办案、注重实效、注重保护人权为原则的防控体系和评价体系,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已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迫切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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