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修改后驻所检察对在押人员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夫标 时间:2014-09-22

  三、驻所检察如何维护在押人员的人权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有不完整性、特定性、期限性的特点,但也应该受到有效的保障。笼统地讲,在押人员的法定权利主要有:(1)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保护权、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受体罚和虐待权利、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利、不受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权利等;(2)诉讼权利,包括获得法律帮助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申诉权、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权利等;(3)控告权、检举权,在押人员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4)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等。
  下面,笔者就自己几年来的驻所工作经验,谈谈驻所检察如何在维护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维护人身权利方面
  1.对看守所收押活动实行严格依法监督:驻所检察要认真审查在押人员的收押手续和凭证,杜绝非法羁押的出现;对入所体检登记表的情况要进行仔细查看,防止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的人被羁押。对身体有新伤的在押人员要逐个做好谈话,查清伤情原因。对送医院就医的在押人员要查清发病原因,防止体罚和虐待、刑讯等侵犯人身权情况出现。
  2.把好“期限关”,防止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严重侵犯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为有效避免此现象的发生,驻所检察要实行专人负责,根据联网信息,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督,对即将到期的人员实行向办案单位提前催告制度;对于延长期限的,严格审查文书,并要求办案单位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对隐性超期现象,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3.健全在押人员劳动和生活卫生检察监督制度。驻所检察要经常性地深入监区“三大现场”,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情况,防止在押人员超时间、超强度的劳动,防止在押人员的伙食、卫生等得不到有效保障。
  4.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现象。要杜绝监室内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清除“牢头狱霸”滋生环境,驻所检察要及时追究产生“牢头狱霸”监室的管教民警责任,做好打防并举,使“牢头狱霸”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治。
  5.加强对警械具使用的监督。驻所检察应当督促看守所及时通报警械具的使用情况,并应当逐一检察通报情况中的使用理由、使用期限以及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情况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诉讼权利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刑诉法修改后,规定在侦查阶段实施律师辩护,并明确规定律师凭“三证”直接会见,这样能确保在押人员及时得到律师的全面法律帮助。因此,驻所检察要监督看守所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要保障律师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维护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
  2.推行检务公开制度,维护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在监区和监室内的墙壁上设置检务公开栏,对于涉及在押人员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减刑、假释等,实行检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同时在每个监室,设置检察意见箱,并做到定期开启,从而畅通在押人员维护自身诉讼权利的渠道。
  3.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也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驻所检察官可以在约见在押人员的过程中,接受控告和检举,及时发现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现象,并予以纠正。在约见在押人员过程中发现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而有针对性行使监督权。
  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明,在押人员享有广泛、真实的各项权利。在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中,驻所检察应该注重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这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核心内容。将人文精神注入检察工作,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权保障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正义,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四、不断改进驻所检察监督的方法

  由于时代的变化,驻所检察机关应该不断改进检察监督的方法,实现尊重和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根据现在看守所的特点和修改后刑诉讼法的精神,笔者认为驻所检察工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些尝试:
  1.上级驻所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一个羁押期限的监督机制,给予下级的驻所检察部门和看守所监管部门及办案部门承担羁押期间违法的职责,这样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机制和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通报的互动局面。
  2.驻所检察机关在对看守所进行常规专项检查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的检察工作,对在押人员的临时出所状况检察的工作。
  3.作为驻所检察机关,还应该不断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机制;同时不断主动探索检察机关的提起减刑、假释的方法,不断优化监所的检察建议的权能。
  4.驻所检察机关还应该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从多维度角度不断强化对看守所的监督职能。驻所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好检察内网。同时加快监控联网进度,建立自己的存储介质,尽量减少监督死角现象的发生。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务部门,应该实现巡视检察工作的常态化。
  5.加大看守所内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驻所检察机关应当把办案当作一项重要监督工具,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有针对性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看守所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筑牢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防线,正实现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