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青少年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柳红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对于现代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现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单单是家庭,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是难以估量的。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遏制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趋势,已是法学界工作者急需探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论述了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最后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量刑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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