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莉莉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夫妻双方,则更加重视彼此之间的尊重与自由,彼此之间的合法权力。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与重视。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在这里浅谈一下当前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及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完善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 婚前财产 公证 完善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的实施与应用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及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解决问题,完善各相关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所服务。

  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在选择面前,人们总是容易迷失与难以取舍,正如婚前财产公证,是要爱情还是财产?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虽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对夫妻双方都具要约束力,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唯系与发展,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在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屡见不鲜。显然,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家庭所组成的,家庭不稳定现象越多,则社会的稳定也将无从说起。在保障婚姻与个人权利的同时,如何确保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这将是一个大课题,是一个全民、全社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二)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然而,多年以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为此,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能对此点引起重视,一起为婚前财产公证设立一个年限,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数量越来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和设想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二是当在家庭债权债务诉讼发生时,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落到实处,充分挖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进一步针对前面提到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急待完善的内容,引导当事人制定更加全面、公平、公正的协议。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在此,本文结合多年的公证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建议及措施:
  (一)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
  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申办婚前财产公证有许多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迫于各种压力,虽然一同前来但态度较为勉强,神情落寞。公证员针对这种情况应认真询问双方申办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协议。一旦发现有任何一方是迫于压力而非出于自愿前来办理或者基于某种目的希望利用婚前财产协议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则应坚决拒绝办理。
  (二)严格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把好第一道关
  当前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的协议,稍作审查,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双方当事人没有异义就为其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许多协议内容含糊不清,甚至没有明确的标的,仅笼统地表述为某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分、债务如何分担。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财产关系、债务关系等并不像自己想像中的了解,这对夫妻双方其实是一种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财产少的一方,弱势的一方,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确保无争议,则需要公证员除了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时,更应该认真、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内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结合前面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婚前财产协议内容的审查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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