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云雄 时间:2014-09-22

  三、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的运作方式

  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是一种长效机制,有别于简单的公诉提前介入和个案引导。其内容应包括:

  (一)引导反渎部门规范收集证据
  一是规范公诉案件受理程序。对反渎部门移送公诉的案件按照证据体系的要求进行证据筛查,对不合证据要求的案件不予受理,以受理程序严格制约自侦部门,引导其证据收集的规范。二是积极提前介入。反渎部门对已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及时通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则应派专门型公诉人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自侦部门在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有效证据,就后续的侦查及取证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三是细化补侦提纲。公诉机关应细化补侦提纲,不仅应将补侦内容详细全面列举,还应对补侦目的、证据的种类及证明的层次要求进行必要的说明。
  (二)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
  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带规律性的问题并研究相应对策。对法院判决的案件进行总结分析,特别是判决书中没有认定的,要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对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个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对相互协作配合中的问题统一协商解决。通过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使侦、诉部门之间由对个案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向构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过渡。
  (三)办案互推联动
  一是在侦查阶段,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接到反渎侦查通知后,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围绕起诉标准,及时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建议,引导侦查取证。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新证据、作出的新辩解,及时与反渎部门通气,并在其协助下进行补证。如对先前认定的事实、罪名进行修正,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要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征询其意见。三是出庭公诉前,公诉部门应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出庭方案。在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员应通知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对于被告人有被刑讯逼供、诱供等辩解的,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直接支持公诉。四是开庭后,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给反渎部门,反渎部门应对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再分析,总结经验,提升能力。

  四、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侦、诉部门之间的关系
  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并不是反渎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合署办公,不存在主次之分,而应统一服务于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反渎、公诉部门依据法律各自开展检察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相互制约性,不能相互替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的程度和方法要合理界定,坚持合法性原则,相互配合到位而不越位。
  (二)防止僵化运作
  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是工作机制创新,而不是体制改变。运用形式、提前介入时机、引导侦查方式等因案而异,要注重效果,不应只注重形式。侦诉各部门应增强一体化意识,主动有效地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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