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拘留所条例》新出台后的亮点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旭明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拘留所条例》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给予了新的规定,更加重视保障人权,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拘留所条例的出台对于能够管理好被拘留人、维护好社会的稳定和谐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拘留所条例对于保障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详细阐述了拘留所条例新出台后的亮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拘留所条例新出台后的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拘留所条例 新出台后 相关问题

  一、引言

  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拘留所条例非常重要,但是其面临着一定的问题,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彻底修正法律条文中那些过于原则、过于笼统、有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拘留所条例,并且把对被拘留人的管理教育机制落到实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拘留所条例新出台后的亮点很多,这些新亮点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可以看出,条例的出台本身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之前没有立法只是一种管理办法《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现在通过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是民主进步、规范执法的表现。对于人权保障、克服只惩不教、重管理轻教育,对拘留所管理模式是一种精细化标准,只是中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差异大,警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条例的一些细节问题在执行上存在问题。下面笔者将详细论述。

  二、拘留所条例新出台后的亮点

  (一)规范执法、精细化管理
  拘留所条例新出台主要就是使拘留所民警的执法变得更加规范化,保证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执行拘留程序,切实更加科学合理地处罚以及改造被拘留人,并且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利益。拘留所条例明确规定了拘留所的执法管理和教育方面的相关工作。具体来说,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必须在具备拘留决定文书的情况下才能够对于被拘留人进行收拘,绝对不能够非法收拘任何人。与此同时,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必须健全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加强了教育改造力度,有利于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能够通过学习来提升个人的素质。另外,拘留所条例规定了对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送到其他的相关机关和单位进行处理的情况。
  (二)保障人权、人性化管理
  拘留所条例更加重视对于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从新的规定可以看出,拘留所条例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保障被拘留人的会见权、检举控告权、通信权、外出请假权等各种各样的权益。拘留所条例要求拘留所必须对于被拘留人应该具备的权利进行告知,切实让被拘留人真正享受到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至于相关的规定形同虚设。与此同时,条例规定了拘留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给被拘留人一定的餐饮服务,让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能够吃得饱饭,对于少数民族的被拘留人,更应该予以关注,避免在餐饮方面犯了忌讳。
  与此同时,拘留所条例对于被拘留人的自由活动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他们能够享受到一天超过2个小时的自由时间,拘留所不应该逼迫被拘留人进行各种各样的生产劳动。另外,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能够正常地和他们的亲戚朋友进行交流和沟通,他们具备合法的通信自由权,拘留所不应该扣留他们的通信物品。
  在此基础上,拘留所条例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给予了更为特殊的关怀和照顾,要求必须让女性监管工作人员来对于女性被拘留人采取人身检查等方面的管理,从而能够切实保障好女性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拘留所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亮点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足之处。当前拘留所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未出台,在此期间,存在执法规范问题
  《拘留所条例》对照的法律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道路交通法》、《消防法》等,但不涉及《刑法》和《刑诉法》,《拘留所条例》出台后,目前在对《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马上也要出台。《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未出台,在此期间,不能够规范执法,会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出现。与此同时,《条例》出台后,必须按照条例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书还在延续使用之前《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中的旧的,不规范不健全。例如,不予收拘、请假出所、所外就医等文书及操作程序,缺乏规范。
  (二)警力不足、执法观念落后
  在条例中,跟现实有一定差距,在公安队伍中监管民警地位不高,警力不足,很多地方都是配备老弱残兵,例如一个县级中型拘留所一般配备十名警力左右,其中一至二名女民警,监控巡查、值班收拘、拘区管理、内勤、加上领导。每天值班都是24小时,女性收拘需要女民警检查和管理,警力如何调配是比较困难的。
  (三)医务问题
  各地拘留所的医务力量参差不齐,对于因病不予收拘未作统一标准,(如高血压、心脏病、癔症、癫痫、糖尿病等),个体操作不够规范,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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