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四项机制构建涉检信访立体办案新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城洲 时间:2014-09-22

  二、完善说理答复机制,促进民怨化解

  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体察民情的窗口,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涉检信访工作中,采取细致翔实的释法说理答复信访人,不仅能及时平息其激动的心情,还能使其明理懂法,将复杂问题简单化、通俗化,较易取得认识的趋同,利于案结事了。检察机关信访说理答复工作机制要求检察人员对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100%进行说理,要求围绕信访诉求、涉案事实、法律依据、解决办法等全方位进行100%的答复。完善说理答复工作机制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说理要遵循四个要求:一是对于具体事的看法,坚持就事论事,实事求是原则,不夸大,不扩张;二是求把事实讲清、理由讲透,做到事实叙述到位,法条引用到位,阐释法理到位;三是针对无理上访、缠访的案件,接访干警要保持冷静、忍耐克制,从法律、情理、事实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说理劝导,努力让其放弃无理诉求;四是对一触即发,一触即痛容易弄僵的问题,不从正面碰及,采取迂回战术,言及其它,由此及彼,触类旁通,在声东击西中把道理讲清说明。
  2.答复要推行书面答复与面对面答复相结合。书面答复要求:对于息诉的申诉案件,检察人员在结案发出文书前与申诉人交流沟通,事前说理,给申诉人心理准备;在向申诉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逐案向申诉人送达《息诉答复函》,详尽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减少因对案件误解而导致的涉检上访。
  对于申诉人不满书面答复的,应主动约见进行面对面息诉说理。根据申诉人的身份背景及申诉案件内容,可以选择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涉案事件专业知识或与申诉人有相似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联合接访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息诉质效,还可以积极探索“网上检察院”接访新模式,实现上下级院实时视频联合接访,上下级院分别在视频接访室通过网络连线,使接访人员、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实时视频对话,提高释法说理的权威性,节约申诉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施公开听证制度,提高执法公信力

  公开听证主要针对涉检重信重访案件,在征得上访当事人同意后,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答复,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涉检信访调解员等人员共同参加,以当事人提问、职能部门说明、检察机关说理、监督员评议、当事人意见五个主要环节,把证据和办案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各界来监督、评判。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公开听证为平台和依托,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检务公开和提高公信力。
  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听证组成人员多样化。聘请法学、法医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被害人所在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人担任听证员。二是得到申诉人的同意和配合。事前就公开听证会的程序设置、听证员的人选范围征求申诉人的意见,积极满足申诉人提出的被害人其他亲属和非律师身份的人员接受委托出席听证会的要求。三是争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支持。由两家单位案件经办人出席听证会,介绍案件办理过程,方便听证人员进一步掌握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四是现场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矛盾。案件承办人站在申诉人的角度,从维护申诉人的听证权益出发,会前认真梳理其申诉要求,会上主动替其补充完善;听证员代表在发表评议意见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帮助做好申诉人息诉罢访工作。听证员全程参与听证活动,共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检察机关承办人当场答复申诉信访群众。

  四、运用好检调对接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受理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侵害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进行其它处理的一种工作机制。该机制作为一种矛盾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能够有力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将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运用好检调对接机制,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民政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联系和协作,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节等多种方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积极维护民众利益。一是将发生在亲属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作为检调对接重点,通过对双方进行调解,修补出现裂痕的亲友邻里关系,努力营造和谐共进的生活氛围。二是运用检调对接机制,满足民众合法诉求,努力为其争取应得的经济利益。三是在进行检调对接过程中,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生存、就业帮助。
  对检调对接成功案件,检察机关坚持要事后跟踪回访,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协议履行后有无反悔等情况,及时发现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明原因,研究处理措施,确保全方位实现“检调对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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