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栋 时间:2014-09-22

  (二)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能
  长期以来,在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案多人少”的现象十分明显。新刑诉法的实施,将使这一现象更加突出。如按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侦查监督部门来说,要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如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没有实施细则的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时间和次数均将没有必要的限制,必然挤占依然紧张的审查逮捕时间。又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些同样属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范畴。而当这些申请提出时,侦查监督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尤其是当辩护律师向侦查监督部门表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或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直接影响到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在审查逮捕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在新刑诉法未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中止、延长或重新计算审查逮捕期限的情况下,又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必然加大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压力。除此之外,侦查监督部门还要承担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等新增职责。在人员编制短时间内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要实现新刑诉法的要求,对侦查监督部门而言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三)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的专门知识储备
  传统的侦查监督部门,业务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内,故对其它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并不是那么强烈。但是,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社会工作职能和专业工作职能,如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情况调查等,这必然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具有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灵活运用。如在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如何利用心理学的方法巧妙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结合有关规定主持双方达成合法合理的赔偿协议,确保案结事了,对办案人员来说是一个考验。

  三、侦查监督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可行性建议

  (一)制订新刑诉法实施细则,为侦查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分清主次,尽快形成新刑诉法的实施细则,为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履行新刑诉法赋予的职责保驾护航。一是明确侦查监督权的权力属性,设定具体程序使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掌握侦查机关的真实活动情况,并有具体的能够实际操作的措施来保障监督意见落到实处。二是确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关系。由于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此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介入,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三是制订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使规范,在确保辩护律师能够依法享有新刑诉法规定的执业权利的同时,避免执业权利的滥用。基于细则,侦查监督部门逐步理顺与上述三者的关系,为工作的长效开展奠定基础。
  (二)加强新刑诉法学习,打造复合型侦查监督人才队伍
  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学习活动。一是转变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侦查监督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和权限意识;对新刑诉法的规定(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保证新刑诉法的规范适用,提高工作的绩效。二是强化侦查监督部门自身监督意识,把对自身的制约与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放在同等位置,依法行使权力,坚决防止权力滥用。三是结合新刑诉法对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联合高等院校等专业学术机构,定期对侦查监督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侦查监督人员应对复杂工作情况的能力。通过加强新刑诉法的学习,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纪律严明的复合型侦查监督人才队伍,更好的服务于新刑诉法的实践。
  (三)加强宣传教育,为群众参与新刑诉法实施提供保障
  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取得良好的效果,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侦查监督部门应联合其他各相关单位(部门),结合新刑诉法所修改的内容,加强对普通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使普通群众能够清楚其根据新刑诉法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司法机关依法应履行的职责,为普通群众参与新刑诉法实施奠定知识基础。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新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建设相应的工作平台,为群众参与新刑诉法的实施提供畅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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