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良知是司法职业道德的根本核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申伟 时间:2014-09-22

    摘要: 法官是法治的灵魂、核心。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司法良知缺失。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根本、核心,是法官综合素质中的灵魂、核心,是法官办案质量的根本保障,是判断法官优劣的根本标准。强化法官司法良知是法官队伍建设的中心任务、核心任务,是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 司法;司法良知;司法职业道德

  0引言
  法官是法的化身,法官是活在人世间的法神,这是民众对法官的最高期盼,也是“法治”先哲们对法官的最高要求。古希腊共和制时期法官强调“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类幸福,中国古代官员办案恪守“天理、国法、人情”宗旨。
  1我国现代“法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我国现代“法治”近百年历史进程证明: “法治”的具体实施在于法官,“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官。但是,我国法官的实际表现远不能尽如人意。“法治”过程的曲折性、波浪性发展状态归根结蒂是由法官的司法良知程度决定的。法官司法良知的程度,决定了当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
  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确立为全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以老解放区法律制度的经验为模式,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为借鉴,吸收和改造旧中国法律观念及法律人才,同时又以革命干部充实司法机关,逐渐建立起司法队伍,把中国共产党的大政方针政策,逐渐以国家政权机构的法律形式颁布于社会,全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司法活动展开,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轰轰烈烈开展。法官当时业务水平未必是很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问题,但司法贯彻法律政策精神,法官在民众的心目中威信却很高。根源就在于当时法官的司法良知很好。
  一九五七年以后,国家政治路线偏“左”,加之与苏联的政治意见分歧,“法制”的进程逐渐被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中 “砸烂公检法”、“冲破党委闹革命”,使国家“法治”彻底破坏,出现无法无天,甚至“武斗”的混乱局面。“法治”被破坏,广大干部受迫害,广大法官也受迫害,人民利益受到侵害,司法良知荡然无存。
  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渐走上正确方向。对“文化大革命”的沉痛反思使党和国家均强烈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广大受迫害的老干部和全国人民都一致认为: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从立法、执法、检察、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上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国家从立法机构组织的建立,司法机关的恢复建立,法律研究的开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成效的工作。一大批司法干部充实了法官队伍,法官的实际具体工作为“法治”做出了具体贡献。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法官威信还是较好的,这时法官的司法良知相对较好。
  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生活也极大繁荣,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不正之风甚至消极腐败的东西也直接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致使少数法官思想混乱、心理失衡。个别法官心目中的司法良知甚至丧失殆尽,利用自己掌握的审判职权,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色相案”,甚至有个别法官利用法律的疏漏,玩弄法律,坑害当事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虽然不是主流,但相当严重。极大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崇高形象,极大损害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颠覆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极为不满,党中央极为不满,究其根本原因仍是法官司法良知的根本缺失。
  为了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党中央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健全了很多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探索从司法体制、内部管理、错案追究、法官责任制、思想教育与监督制约相结合,还确立了激励制度,从多方面倾听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改革和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好作用,但司法腐败并未从根本上扭转。
  2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
  追究思考其深层次原因:法官队伍中司法良知缺失或严重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法官司法良知缺失,就不会忠于法律,就不会依法办案,就不会用法律精神、宗旨办案,就不会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就不会成为法的化身,法官就不会成为“法治”的使者,只会成为屈从权势、金钱、关系的奴隶,法官的崇高形象必然受到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官也不会尊重。
  2.1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主观上精神上也就没有神圣意识。法官不会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不会把自己审理的具体案件看作是法律精神、宗旨的具体体现。没有神圣感的法官就会把自己混同于商人、市侩、闲人,吃喝玩乐,会与社会闲人称兄道弟,丧失法官形象,丧失法官尊严。
  2.2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在人生价值观上、人生追求上就会迷茫。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在人生观上只追求金钱,只追求享受,在人生追求上只追求官职、地位、金钱、利益、美色。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肯定经不起以上这些腐朽东西之诱惑,肯定丧失法官尊严,忘记了法官的社会职责、社会功能。
  2.3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的工作动力就只有追求金钱、利益,不会追求法官司法工作的事业成就感。有司法良知的法官,会不断钻研法律理论和法律精神,不断追求办案的高质量,使法律的疏漏在法律精神、宗旨的贯彻落实中克服,使自己办理的案件力求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律疏漏的不利后果,使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具体实施。相反,司法良知缺失的法官,办案没有司法的成就感,反而会叫苦连天,怨声怨气,讲条件、讲待遇,不钻研法律业务知识,不追求司法业务上的最佳,不追求案件的公平正义,不追求办案中的法律精神、法律宗旨,最多只会死用法条,甚至错误理解法条,甚至利用法律疏漏主观臆断,或利用法律疏漏,故意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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