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运河  时间:2014-09-22
   (三)做好检察环节的涉农信访工作,为化解农村社会矛质开通绿色通道
    检察机关的控申、信访接待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自身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更是一个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一条重要通道。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农民群众涉检信访工作,积极参加农村矛盾排查调处。一是要更新检察信访工作理念。把控申、信访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思考,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推进。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端正接待服务态度,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二是要建立完善“大信访”格局。建立起涉检信访联动机制,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联动,推行联合接访,探索带案下访、定期巡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合作,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合力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三是要逐步完善涉检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重点信访上访领导包案制度、涉检信访上访动态预测等多项制度,加强对各基层院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坚持完善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做好举报线索的催办、督办工作,认真对待每件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积极创新涉检信访处理措施。积极推行听证制度,积极吸收恢复性司法的合理因素,尝试刑事申诉案件和解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及时办理涉检信访。加强释理说法,加强论证引导,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四)认真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莫定思想基础
    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影响,农村地区在经济、信息、文化、教育等方面相对落后,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漠,许多农村社会矛盾由此而生。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村进程、开展创建平安工作的需要,也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更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特点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到人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二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镇、街检察室这一平台送法进村等形式,使法律走进百姓日常生活。三是通过专题讲座和法律知识咨询培训进行普法宣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村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四是通过出庭公诉对旁听的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将法庭作为警示教育基地,警示旁听的人民群众,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提高农民群众及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
    (五)在履行职能中充分体现协商性,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化解机制
强调沟通、对话、协调和合作,是多元化化解矛盾工作的重要特征。检察机关要适应现实需求,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促成当事人选择符合各自利益和价值判断的和解、调解等协商性方式解决矛盾,实现案结事了。首先,合理适用“事清责明”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一直是诉讼调解予以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具体个案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与和解目的,有时会对争议事实作出让步,这就使得调解案件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会存在差距。如果双方当事人出于彻底化解矛盾考虑为协商解决问题对某些事实、责任互不追究,并达成调解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也应允许和认可。其次,善于借助诉外力量引导当事人走向对话。检察机关主动与人民调解、行政仲裁等非诉纠纷化解机制对接,吸纳诉讼外力量参与诉讼案件的调处,有助于促成诉讼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在实际工作中,检察院可构建与法庭、辖区司法所、调解中心和村调委会的调解网络,充分发挥辖区基层民调组织功能和离退休老干部、行业负责人、退伍战士、家族长辈等重要人物的地位和人格影响,因人因案适时发挥诉外调解力量。实践证明,在诉讼中引入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和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将使诉讼解决方式更具活力。第三,理性“释法”、“适法”。受基层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传统的影响,多数的农村群众对法的理解更多地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因此,检察机关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关注农村的风俗习惯,使检察工作更多地渗入传统、习惯、情理和道德等社会因素,在法律思想与乡规民约、法律术语与乡土语言之间寻求默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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