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运河  时间:2014-09-22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化解 农村社会矛盾
  论文摘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2009年月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中大有可为。面对形形色色的农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应从解决矛盾这个核心目标出发,在传承司法传统上求突破,在解决矛盾方式上谋创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中央政法委于2009年12月18日召开了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议上强调,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应如何发挥自身职能,参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一、当前农村主要的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社会转型期,在农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干群关系恶化引发的矛盾。村级干部与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是当前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二是民间琐事纠纷引发的矛盾。这是传统农村矛盾纠纷的典型形式,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农村基层选举引发的矛盾。近年来,农村各种破坏选举的现象频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贿选,其次是宗族、宗派及农村恶势力影响选举的情况。由此引发的农村矛盾纠纷不容乐观:四是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一直以来,广大农村是污染企业落户的首选目标,农民工也自然成为企业用工的最佳对象,但由于思想认识及资金、技术等问题,一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加上区域性经济发展需要、局部利益诱惑等缘由,引发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并最终逐步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劳务矛盾纠纷。目前,受雇佣的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严重。其中,尤其以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劳务工资及劳务合同纠纷问题最为突出。农民工在追讨工资、赔偿无望的情况下,采用非理性的手段,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
    二、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是职能所在
    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发生率和激化率在急剧上升,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与发散性,新类型纠纷大量涌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积极介入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已然成为必然,是适应广大民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检察机关履行着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处理涉检上访等重要职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重任。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出台的《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任务和形势作了简明扼要的部署,这是新时期检察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检察机关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牢牢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目标,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立足职能,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努力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把促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损害农业发展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三是要注重实效,努力为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办实事,为广大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妥善、及时地化解农村矛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保障。面对纷繁芜杂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检察机关不仅在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中能依法介入,还可以在非诉领域积极作为,发挥自身职能和优势,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应立足于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立足点,牢牢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把检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把纠纷解决在现场、解决在第一时间、解决在基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三、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措施
    面对形形色色的农村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宜从解决矛盾这个核心目标出发,在传承司法传统上求突破,在解决矛盾方式上谋创新,在矛盾调处结果上抓实效,构建“以诉讼程序为主导、多种矛盾解决方式并存”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新机制,在实践多元化矛盾化解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使这一新生事物能起到缓冲农村矛盾、解决农村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安定、推进农村社会和谐的作用。
    (一)积极预防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营造廉洁高效的环境
    职务犯罪防治是检察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是当前妨害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国家财产权和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农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损害了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干群关系,是引发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最直接的导火索。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的职务犯罪,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职务犯罪的预防和侦查处理手段,充分履行自身的反贪污贿赂和反读职侵权的职能,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农民权力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并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创新预防机制和措施,提高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与水平,构筑新农村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

    (二)积极贯彻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解决农村社会矛盾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当前,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就是要密切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履行批捕和公诉职能中做到既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一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犯罪及各种非法传教犯罪活动等,维护农村群众利益。二是探索对轻微刑事案件运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办案机制。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途径多样,从单纯的不起诉拓展到综合运用量刑建议、推行刑事和解、改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等多种形式,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和起诉标准,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要依法予以从宽、从轻处理,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不同的刑事阶段,要采取不同的举措。在审查逮捕环节,要依法掌握逮捕条件,对于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或因民事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作出不捕决定,同时做好不捕说理工作,以得到民众的认可。在审查起诉环节,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危害后果不大、双方当事人和解或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轻伤害案件适宜不起诉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需提起公诉的,要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从宽处理的意见,尽量消除社会隐患。对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因邻里纠纷或家庭矛盾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刑事和解等司法手段的运用,尽可能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涉嫌犯罪的,坚持区别对待,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减少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农村的社会政治稳定。在坚持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对因农村土地承包、征用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对违法犯罪的,也要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团结大多数的原则,努力营造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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