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俊杰 时间:2014-09-22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我国陪审制度仍不太健全,在具体操作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要有以下问题:
    1.陪审员产生的程序混乱。司法实践中陪审员的产生缺乏规范,有的地方通过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有的地方由有关单位“推荐”产生,有的则由法院自己直接聘任,甚至个别地方的法院由审判庭根据需要选任陪审员。
    2.陪审员缺乏统一管理,有的法院的陪审员长期由一些单位的富余人员,离休人员或无业人员充任,以致陪审法院成为“离休人员俱乐部”和下岗人员“再就业中心”。
    3.“不审不陪”,“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陪审员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共同阅卷,共同调查,共同审理,共同裁决难以实现,案件审理俨然成了陪审员的“独任”审判,陪审员在审判中成了“陪衬”。
    4.陪审员的职权问题。我国没有采用陪审员与法官分工负责的制度,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具有哪些职责,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的法官将人民陪审员制执行的情况形象地概括为:“形式要件,收效甚微,徒有虚名,问题复杂。”庭审中时,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发一言,庭审完全是右审判长进行的,合议时陪审员缺乏独立见解,一味盲目附从主审法官的意见,使合议流于形式。出现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姚莉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参审制度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员的意见成为决定性意见的比例无论如何也达不到100%,在参审制审理中,陪审员却必然受到法官意见的影响,虽然陪审员可以在合议庭中获得多数,但是法官影响却会由其地位,专业知识,甚至人的姿态而在陪审员的心理上的到强化,甚至是无法形成自己的意见。
    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对策
    总的看来,我国现存的陪审制度确实存在很多缺陷,这也使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成为必然。
    1.恢复人民陪审制在宪法上的地位。陪审制是一种关于司法民主的基本制度,如果我国在宪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专门的陪审员立法,就缺乏宪法基础,要使陪审制得到足够的重视,就应当在宪法中恢复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应该有宪法依据。
    2.明确规定应当适用陪审制度案件的范围。现行法律笼统地规定在第一审案件中可以实行陪审,但这一规定使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受重视,不利于陪审制真正有效地实行,同时完善陪审制度关键并不在使大量的一审案件普遍实行陪审,而是使陪审方式在实际采用时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因此,应该在立法上明确应当实行陪审制度案件的范围,这些案件应是重大的疑难或者涉及特定对象的,或者涉及现代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的案件。
    3.明确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人数。关于合议庭中审判人员与陪审员的人数比例问题,法律并没有做限制性规定,只要合议庭人数为单数即可,从实践来看,一般都采取由一个陪审员,两个陪审员所组成的合议庭的办法,看来保持这样一个比例是恰当的。但是对于特别重大而复杂的案件,也可以考虑增加合议庭中陪审员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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