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同与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骥娇 时间:2014-01-03
       【摘要】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均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二者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方面,都需要我们具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本文在阐述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相同之处的基础上,对两者的概念,法系基础,形成渊源,会计主体和诉讼模式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法务会计;司法会计;比较
  
  一、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概念比较
  
  我国会计学者对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定义与对象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有的认为法务会计包括了司法会计,还有的认为两者并不存在包容关系。本文认为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两者都是沟通会计与法律的桥梁,都是为诉讼纠纷案件提供鉴定或专家证据服务的。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使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成为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法务会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我国则把在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用司法会计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核,检查,鉴定,用法律判断经济案件是非,收集鉴定会计资料证据,为解决诉讼争议提代专业支持的活动,称为司法会计。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有许多相同之处。1二者的鉴定人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拥有超出普通人的专业知识或技能。2其目的都是协助法官或陪审团处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3都是通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等提供的材料或介绍的情况来了解案件事实,并凭借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展专家意见。4作为专家意见的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都是法律认可的特殊证据。5与普通人的不可替代性不同,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因指派、聘请或委托而参与到诉讼活动中,都可由掌握知识或技能的人替代等。6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7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会计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起源
  
  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这些舞弊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造假来实现的,使投资人的利益遭受了巨额损失,也使社会公众对经济秩序丧失了信心。政府为了改善经济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必然要对经济丑闻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的账簿及相关凭证就成为了最主要的线索,而能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专业、直接、有效的判断和追索的是会计的专业人士-法务会计,而提供上述会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我国司法会计起步晚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其出现在我国还属当代的事情。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由会计人员来查帐,并就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但这些活动还不能视为是司法会计活动,司法机关中也没有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直到改革开放后,司法会计才进入了真正发展的阶段,在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从渊源上来说,我国的司法会计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运用面较窄,主要限于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
  
  三、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法系基础不同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都是会计和法律相结合而产生的边缘领域,但二者的法系基础不同。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有关,司法会计与大陆法系有关。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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