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及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6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规制;完善?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其中一个大的亮点就是“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至此,关于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是否建立的争论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回应。这对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新《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必要深入研究,以利完善。?
1 一人公司概念?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股东(人或法人)投资,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仅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或一个财政主体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或者名义上具有多个股东但实际上为一个股东所控制的公司。?
在公司发展形式的沿革上,一人公司最初以一种事实形态出现。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般都经历了普遍禁止到逐步有条件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再发展到承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发展历程。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以判例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标志着一人公司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肯定。1926年1月20日,列支敦士登颁布的《关于自然人和公司的法律》率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所有的社团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人公司,均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护其存续,而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自此,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成文立法陆续认可了一人公司,包括日本、丹麦、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等国家以及美国多数州。从世界各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立法趋势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一人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除享有一般股东权之外,还享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经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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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我国《公司法》在顺应民意规定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 为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 降低交易风险, 也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 建立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
(1)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为 3 万元人民币并且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 10 万元人民币并且一次性缴付。从常理角度看, 普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 因而相对来说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具有资金实力, 但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额度及缴付期限上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呢? ?
首先, 从提高其经营活动能力和信用基础的角度出发,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身特点导致其信用基础薄弱、经营能力相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较弱, 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公司的经济实力是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较严格的规定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的实力测试和建立其信用机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 通过外力的审计制度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维持公司资本的正常运转, 防止投资人通过偷逃、恶意损耗公司财产。因此,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限制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对于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这样规定, 有利于防止一人操纵多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转让回避合同义务或转移、侵占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该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 而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 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3)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第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针对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明义务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两项规定中, 后者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性规定, 而前者则是专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推定性规定。这种原则性和技术性相结合的规定, 对于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有益的。?
(4)加大一人公司的处罚力度。为保障一人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公司法》加大了一人公司的处罚力度。若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 10%上升为 15%; 对公司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 由原来的处以人民币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上升至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3 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一人公司的理论, 顺应时代的主流, 紧密联系市场经济实践, 通过《公司法》修订, 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笔者认为, 对于一人公司, 要兴其利而除其弊, 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使一人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1)健全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使债权人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享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对经营风险的准确把握, 我国应加强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第 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种规定显得比较单薄。由于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 法律应当规定一人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注明“一人公司”字样。《公司法》第 62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该条忽视了一人公司完全由一人股东控制, 股东很可能根据需要撤换这种书面材料, 因此应增加一款, 应将该书面材料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法》第 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 一人股东怎样证明是公司财产还是股东自己的财产, 缺乏可行性设计。这里, 可以借鉴外国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公示制度, 该项制度要求一人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个人财产, 这样在举证时, 一人股东才能有证可举。(2)加强财务监督,确保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 财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因此违法行为在所难免。因而,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也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 如在美国, 无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大小, 都必须有完整的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纳单, 以供检查。另外, 还可以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 负责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但并没有规定如何保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也没有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以置备公司,方便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立法中应该就一人公司的财务信息公示程序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财务信息范围的界定,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性要求,对审查中介组织的资质限定等等。其次,授权有关机构应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一人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股利、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对公司课以罚款。对执法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有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最后,若因一人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财务帐簿有虚假记载,导致会计事务所的审查结论不实,导致公司债权人的损失的,应该由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会计事务所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会计事务所明知财务账簿虚假而不更正或者为一人公司出具虚假会计报告的,应该与一人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在立法上所确立的一人公司制度,从一定层面上讲所面对的风险比较大。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一人公司将面对极大的困难,甚至会给的、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至今无信用立法,信用度还不高,公司丑闻不断见之报端,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问题,建立一人公司对信用体系的挑战性更是可想而知。为了保证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外一般都建立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及信用危机、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制度对我国设立一人公司制度也有借鉴意义。设立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使一人公司信用危机、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信息公之于众,能从制度上确保一人公司与其股东相互独立,从而促进一人公司规范运作。为配合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笔者建议还应鼓励民间征信机构建立一人公司的信用档案,促使社会公众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状况、信用状况了然于胸。这样既可保障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又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形成多赢格局。?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能够在以上几个方面加强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可以想象我们将能够把一人有限公司的功能发挥到极致,一人有限公司必将在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的发展,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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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M].北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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