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姗 时间:2014-06-25
  这些证据都证实了2005年底2006年以来,A公司已经欠付多家供应商大量货款。 
  3.司法鉴定结论显示:2006年7-9月,A公司的财务账册制作都正常,产品成本都已经正常结转。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A公司财务挂帐欠供应商货款949万多元;财务挂帐的库存金额为854万多,而仓库库存货物仅为95万多,财务挂帐的库存金额与仓库实际库存对比短少货物759万多,如果仅仅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显然不会出现金额如此巨大的供应商货款拖欠。 
  而且截止到9月,A公司与豪剑、大奔等厂商的货款回收也都正常,但欠供应商的货款已经达到940万之多,实际支付能力显然极低,在之后仍然开具大量的空头支票支付供应商货款,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分析货物流,研究A公司对于所收取原材料的处置情况:库存产品及原材料巨额短缺暴露A公司大量非法转移原材料。 
  1.依据会计基本准则,生产企业从购进原料到产品销售流程在会计科目中应记账为:原材料→进仓→出仓→车间→产品(生产成本结转)→销售(计算利润) 
  (1)有关财务明细证实A公司供货和厂商确认收货;厂商支付货款与A公司收款入账,都基本相符,即A公司已生产出的产品销售部分不存在问题。 
  (2)截止一定时期内,原材料的购进数额相对固定,在此前提下: 
  原材料的处理财务账册(科目显示)实际库存/产品 
  甲:公司出仓进车间生成产品-库存金额相应减少-增加 
  乙:留仓库待用-财务挂帐的库存金额增加-无相应产品产出 
  ▲财务挂帐的库存金额=实际库存(原材料&原材料+产品) 
  2.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显示:截止2006-9-30,A公司存在700余万元巨额的货物短少,即A公司将大量原材料既没有用于生产产品也没有保存在仓库中待用。一个生产企业对于原材料应有也仅有的两种方式就是转出仓库生产产品、保存仓库待用。巨额的原材料并没有按照一个生产企业所应有也仅有的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它们只可能被非法处理(或转卖套现,或利用A公司骗取原材料而输入另设的新公司生产销售等),而最后有关部门赶到现场封存厂房时基本已无原材料或产品在仓库内。 
  综上,巨额价值的原材料实际上被非法转移出A公司仓库,即被非法处置。因此这700多万的原材料就必然无法转化为产品销售收入入账增加A公司支付能力,A公司资金链条也必然因此出现了巨大的黑洞,出现既大量欠付前期货款,又无法支付后继相应货款。 
  第四,持续性开具空头支票、已过期旧版支票,且不及时补充银行余额,及2007年1月A公司关闭,张三等人逃匿等,均证实开具空头支票并非资金周转,而是假借延迟支付为名骗取财物。 
  1.A公司开具空头支票进行所谓“周转”后,收取厂商货款支票入行,很多时候却都不会选择开出空头支票的银行账户来兑付支票。如果是资金周转,显然应当是一有货款收入,支票兑付的就到余额不足的账户入行,收现金的就及时存入账户等,而不是一拖再拖,到最后人去厂空。 
  7月,A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支付货款集中在光大、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下,而7-8月间,豪剑、雷利诺支付货款的多张支票显示先后已入帐,入帐银行偏偏选择民生银行,农行,广东发展银行,而非上述开具了空头支票的银行账户。 
  2.A公司使用多张已停止使用的旧版民生银行支票、使用伪造的电汇凭证付款,性质无异于使用伪造票据和凭证(被害公司报案陈述,相关书证单据,司法鉴定显示A公司账目中也未见相应货款支出)。 
  3.有关供应商入行被退票,或者入行时A公司张三告知账户余额不足,暂不要兑付,等今后再换取有效支票或支付现金,但实际情况是到最后这些供应商的货款被一直拖欠,到最后也无法收取。 
  4.2006年底,A公司集中开具了多张空头支票后,2007年1月过完元旦假期,A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三及有关负责人均不知去向,张三搬离原住所,有关供应商等也无法联系上张三,电话关机;该被告人是在3月10日搭乘火车准备离开广东的时候被抓获(被害人报案陈述、A公司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证明、豪剑负责人证言、破案经过等证实)。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票据诈骗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具体到个案中研究行为人所涉及公司企业具体生产经营特点,以行为人的清偿能力为基本出发点和关键,细致分析资金流即资金链条流向、货物流即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以及事后有无逃匿的行为,组织证据分析论证,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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