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对客户职员舞弊损害赔偿之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淑淇 时间:2014-06-25
   综上所述,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实施审计过程中,存在“故意不当行为”和“重大过失”,因此,试图以《审计业务约定书》来寻求豁免的美梦恐怕要破碎,然而外高桥将责任一味推给普华永道,究竟双方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 

  四、责任分析 

  1.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从双方的权责上看,保证公司有运行良好的内控制度,从而进一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不受损失及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是公司管理当局责无旁贷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验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无疑,审计责任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的。就G外高桥案件来看,外高桥管理当局和证券公司都有直接的和主要的责任,而普华永道的责任应该说是事后的和次要的。此案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外高桥的职员舞弊,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外高桥自身应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来防范资金被挪用,另外,《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揭示会计报表中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可能应负审计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不是源自于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 此案中,由前面分析,注册会计师有明显的职业判断问题和过失行为,由此导致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委托方或其他关系人的过错不能作为审计师抗辩的理由,无论他人有何种过错,审计师都应对自己不当行为负责。 
  然而外高桥起诉普华永道,追究其法律责任,又是否有据可依呢? 
  2.审计法律责任。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审计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建立在审计责任的基础上的, 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要视其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以及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过失或欺诈等行为。 
  通过上述对普华永道实施审计程序中的过失分析以及双方各自责任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普华永道在其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外高桥对其职员舞弊应承担主要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次要责任,并且是一种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客户的资产损失主要加害人未清偿之前,不得向次加害人提起赔偿之求;外高桥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及国海证券等相关直接加害人提出民事赔偿,并最终取得法院对直接加害人终止执行裁定书后才可以就损害未得到赔偿部分向普华永道提出索赔。

  五、案例典型性分析及相关建议 

  此案开创了国内上市公司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先例,索赔数额也堪称国内天价。由于是职员舞弊而非一般的管理层舞弊,导致G外高桥巨额亏损却又满腹委屈,其对普华永道的起诉带有一定的恶意色彩,公司置主要责任人于不顾而一味追讨次要责任人的责任,给人一种推脱自身应负责任、转移公众视线的感觉。另外,如果本案中对外高桥进行审计的是国内众多中小型事务所,外高桥恐怕不会索要如此天价赔偿,因为他们根本无力支付,一旦出现审计风险事件,往往以解散了事,如中天勤。即,在审计这一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中,“四大”这类巨头的存在为投资者追偿提供了一种保证,雄厚的资金实力使得他们有能力承担高额赔偿,使其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同时也面临不断增加的审计风险。 
  对于CPA避免法律责任诉讼可采取以下对策 :①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制定适当的审计程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②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③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④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⑤索取客户声明书。 
   
  参考文献 : 

  [1]侯洪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G外高桥诉普华永道案例”,《财会通讯》,2004(6) 
  [2]杨景倩 虞志强:“CPA审计实务中的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审计月刊》,2006(6) 
  [3]刘华:“外高桥证券虚假陈述案,普华永道能否免责?”《财会学习》,2010(1) 
  [4]“外高桥索赔普华永道-------新浪财经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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