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危机的性质、根源和经济法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紫烜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危机的性质/危机的根源/危机的经济法对策

内容提要: 当前的危机既是国际金融危机,又是国际经济危机;只承认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而否认它是国际经济危机,是不符合实际的。这次危机的产生固然有多种原因,但其根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当前危机的经济法对策,在我国,主要包括依法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完善计划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以及依法加强反对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这次源自美国、震惊世界的金融风暴,很快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其他各个经济领域,从经济发达国家蔓延到广大发展中国家。这次危机连锁效应之快、涉及范围之广、冲击力度之强、影响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它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如何应对这次危机,这是2008年以来国内外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重大问题。但是,各自提出的危机对策有很大区别:有些对策是可行的;有些对策治标不治本;有些对策完全是“无的放矢”。这同人们对于这次危机的性质和根源的认识存在严重意见分歧直接有关。因此,搞清楚当前危机的性质和根源,是正确地确定当前危机的对策的前提。在经济法学界,除了要搞清楚这次危机的性质和根源以外,还应该搞清楚必须采取哪些经济法对策和为什么要采取这些对策。

一、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在西方国家,政界和学界一般认为,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而不是国际经济危机。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例如:美国麻省大学大卫·科茨(DavidKotz)教授认为,当前的危机是“2008年由美国开始的金融和经济危机”[1];巴黎政治学院政治研究中心主任帕斯卡尔·佩里诺认为,当前的危机是“2008年夏天爆发的经济和金融危机”[2]。

在我国,关于当前危机的性质,人们都不否认它是国际金融危机,但在它是不是国际经济危机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否认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同时也是国际经济危机,不过公开否认的人并不很多;二是肯定当前的危机既是国际金融危机又是国际经济危机,不过明确肯定的人只占少数。这少数人的观点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例如:认为这次危机是“席卷各国的金融风暴”和“全球性的经济危机”[3];认为这次危机是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4];认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实质上是资本主义世界周期性发作的经济危机”[5]。

笔者认为:当前这次危机的性质,既是国际金融危机,又是国际经济危机;或者说,是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说当前的危机是国际金融危机而不否认它是国际经济危机,是可以的;认为当前的危机只是国际金融危机而不承认它是国际经济危机,是不符合实际的。为什么否认当前的危机是国际经济危机的观点不可取呢?因为:第一,从这次危机所涉及到的经济领域的范围和国家的数量来看。这次危机不仅涉及到金融领域,而且涉及到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不仅涉及到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而且涉及到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涉及国家最多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第二,从这次危机所表明的生产过剩的情况来看。经济危机即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危机。国际经济的实际情况表明,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经济体相继陷入严重的衰退之中,工业生产、出口、投资和就业等诸多经济指标全面恶化。美国2008年第四季度GDP负增长6. 8%,创27年来单季降幅最高纪录; 2009年第一季度继续下滑,GDP负增长5. 5%; 2009年11月失业率按照官方标准计算,达到10. 2%,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最高纪录。日本经济也出现了35年来单季最大幅度的萎缩,欧元区经济也出现了严重衰退。由于外部需求减少、资金加速外流等因素,还直接使其他许多国家的经济陷入衰退,社会稳定面临巨大挑战。[6]总之,正是由于严重生产过剩,使大量商品卖不出去,生产严重萎缩,企业大批倒闭,失业率迅速上升。

二、当前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次危机之所以首先在美国爆发,是由于超前消费、金融创新过度、金融监管过松、金融衍生产品泛滥,于是引发了次贷危机,进而爆发了金融危机,然后蔓延到全球成为国际金融危机。持这一观点的人的逻辑是:由于超前消费的广泛需求引发了金融创新过度;由于金融创新过度和政府监管过松,引发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引发了次贷危机;由于次贷危机的加剧,爆发了金融危机;由于美国在国际金融和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金融风暴很快蔓延到了全球成为国际金融危机。另一种观点与上述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说:世界“金融-经济危机的根源是资本-雇佣劳动制度”[7]。有的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以及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对立,经济发展成果不能为广大人民公平公正地分享,导致整个社会购买力和市场需求不足,因而经济危机必然周期性地发生。”[8]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虽然谈到了产生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些原因,也有一定道理,但其要害在于掩盖了产生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第二种观点指出了产生这次危机的制度根源,是可取的。应该指出,要正确地确定当前危机的对策,在搞清楚了当前危机的性质之后,还必须搞清楚产生危机的原因、特别是根本原因。为此,有必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二是由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广大劳动群众受剥削,社会贫富分化,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群众收入低,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市场的扩大远远赶不上生产的扩张,于是导致严重的生产过剩,即生产相对过剩。三是由于生产过剩严重地影响了工业、房地产业和商业资本家的赢利,因而他们要求银行业资本家开设住房贷款和消费贷款,以改善住房和消费品的销售,增加其赢利;而银行业资本家为了赢利,也希望在严重经济衰退中将过剩的银行资金盘活,于是大搞所谓“金融创新”,积极开设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金融衍生产品,促使收入低、现实购买力不强的劳动群众“超前消费”[9]。可见,面对生产过剩、银行资金过剩产生的所谓“金融创新”过度,进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是资产阶级的利润至上的原则决定的。四是为了让资产阶级利润至上原则得以实现,国家机关按照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万能”、“国家干预最小化”这种错误的经济思潮和政策,放松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任凭金融衍生产品泛滥。五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泛滥的恶性发展,引发了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进一步加剧,爆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六是由于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美元的特殊地位,把新自由主义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作为向其他国家自由扩张的战略工具,并且形成了主要体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益的、不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美国首先爆发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很快蔓延到全球,成为世界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七是根据以上分析,应该得出的结论是:产生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是,根本的原因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

关于经济危机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先后指出:“一切现实的危机的最后原因,总是人民大众的贫困和他们的受着限制的消费,但与此相反,资本主义生产的冲动,却是不顾一切地发展生产力”[10];这表明了“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11]。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一文中指出,马克思把事物矛盾的法则“应用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研究的时候,他看出这一社会的基本矛盾在于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制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1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精辟论断,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当前危机的经济法对策

由于产生当前危机有多种原因,因此,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其中包括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由于产生这次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问题,彻底批判新自由主义所大力推行的私有化思潮和政策,必须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同时,最终消灭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下面,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择要论述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经济法对策:

第一,依法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如前所述,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1929年末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为什么当时的苏联没有被卷入进去呢?因为前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13]

对于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我国应该如何应对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们必须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在我国,可以依法创办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绝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搞什么“国退民进”、“公退私进”,让大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退出市场,造成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大量流失。

为了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除了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现行规定以外,还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从1993年起,第八、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将《国有资产法》列入了三个五年立法规划之中,可是该法至今尚未制定。虽然2008年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它并不能代替《国有资产法》。关于集体财产管理的法律不仅至今没有颁布,而且还没有列入立法规划。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不利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不利于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该尽快改变。

第二,依法完善计划调控。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14]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15]

计划法规范计划行为、调整计划调控关系,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纳入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法治轨道,可以为制定和实施好计划提供法律保证,以利于充分实现计划的功能,发挥计划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规定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指标、经济结构的优化、外贸进出口总额的增长、民生的保障等,都是计划的重要内容。如果不能依法制定和实施好计划,就不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不利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例如:“有的地方GDP增长速度很快,数字很好看,但并没有相应地增加社会财富,反而浪费了社会资源”[16];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这只会使经济结构更不合理,加剧生产过剩[17];出口依存度过高,内需与外需结构不合理,就不是主要依靠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投资率过高,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就不是把扩大居民消费放到应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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