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喜莲 邢会强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法

内容提要: 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克服金融危机,须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金融监管渡过金融危机后,经济一繁荣,往往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这一逻辑可以归纳为:“监管不力—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不是简单的历史循环,而是螺旋式上升。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也需加强金融监管,包括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大证券执法、司法力度,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建立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
 
 
一部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面对金融危机,人们往往会想到金融监管。那么,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究竟为何? 本文从金融史的角度,研究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并得出若干启示。

一、金融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本次金融危机和美联储的监管不力有一定的关系。美国马萨诸塞州州立大学经济学教授大卫·科茨认为:“这次金融危机是1980 年以来新自由主义在全世界泛滥所导致的一个非常符合逻辑的结果。”[1]还有的学者认为,以1976年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推动的保守主义政策革命,是“为现时的金融危机铺路”。[2]在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美联储长期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这一信条。格林斯潘的著名观点是“由市场监管比由政府监管更为有效”,“金融衍生产品最佳监管者是市场参与者们自己,而不是政府的机构和法规”。这种新自由主义的监管理念实际上听任和鼓励了华尔街的种种贪婪、冒险行为,结果却酿成了本次金融危机原因之一。

二、克服金融危机,要加强金融监管

本次金融危机后,美国财政部于2008 年3 月31 日,公布了改革蓝图(简称“保尔森计划”) ,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以加强监管。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的建议是向着“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objectives - based regu2latory app roach)转变,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欧洲也是这次金融危机的重灾区。这次危机同时暴露了在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存在的真空,为此,欧盟公布了关于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拟对信用评估机构在注册、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 IOSCO)原则更为严格的监管。这次金融危机还暴露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漏洞,为此,欧盟正着手修改其2006年《资本充足指引》,试图对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管道等内容加以改进。危机爆发后,欧盟各国的救市计划步调并不一致,为此,部分成员国建议成立欧洲金融监管局,解决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与各国分散监管不匹配的矛盾。

从历史上看, 1929年- 1933年大危机爆发后,罗斯福加强监管的措施已在前面有所涉及。此外,美国《1933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明确分开,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mpany) ,用存款保险的方式为商业银行经营提供安全性保证,并相应建立一整套稽核、检查系统,负责监督管理所有不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注册银行的经营活动。

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国会通过了《韩国银行法》等13个金融改革法案,成立了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督委员会,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自1998年4月1日起,日本启动一项名为“东京版金融大爆炸”( Tokyo Big Bang)的金融改革方案,实施新的《外汇管理法》和《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显著增加。此外,日本还模仿英国,于1998年成立了金融监督厅,原大藏省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并入到金融监管厅内,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泰国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时改变了一直实行的钉住汇率制度,坚持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4年1月,泰国开始实施新的金融系统总规划,进一步对金融系统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重整金融体系,解决银行呆账问题,完善金融法规,健全监管体系。

三、金融危机过后,放松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加强有度的问题,如果把握不好,就会束缚企业的手脚,出现监管过度的问题。金融危机过后,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这里的放松监管,又称放松管制。

1933年大危机之后,凯恩斯主义盛行。但到了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滞胀”的到来,新自由主义粉墨登场,他们重申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经济自由的价值,私有化风潮席卷西方。在美国,里根总统上台后,提出了里根经济学,奉行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的理论主张,放松政府管制,削减政府开支。在英国,撒切尔夫人开始大规模的私有化,去非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在金融领域放松了原来在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制。

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显著的成果就是美国通过了银行放松管制的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1933年以来分隔银行、保险和投资活动的法律。很多人认为,正是该法案使得贪婪的华尔街金融机构可以肆无忌惮的转嫁风险,躲过监督和问责,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

在大危机之前,还有一段相似的历史。美国1864年《国民银行法》严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才可以通过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承销或投资活动。但美国国民银行想方设法绕过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控股的证券公司将资金投放到证券市场上。美国的J. P. 摩根、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就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混合体。1927年《麦克顿法》取消禁止国民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这导致了1928年的美国股市的“繁荣”,但一年之后,股市崩盘,大危机爆发。于是,《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又收紧了6 年前放松的监管。

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可以总结为:“放松管制—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次金融危机都会促使人们深入思考金融运行模式、理念和制度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并往往能发现金融危机的发生都和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关,于是出台相关法律,加强金融监管。但通过金融创新,突破现有的监管框架,或者游说政府通过放松管制的法律,这在短期内固然能获得一时的发展和繁荣,但盛级而衷,繁荣之后就是又一轮的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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