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及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蒙柳 佟月明 时间:2014-06-25
  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基本原则,而不论这个法人公司的经济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的,也不论其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如果公司已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该公司已具备法人的基本实质要件,只是出资人(股东)实际出资不足,或事后抽逃出资,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投资人应在企业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范围内或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设立时系虚假出资,或投资人的出资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或虽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数额,但欠缺公司成立的其它基本条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企业实质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能认定具备法人资格。出资人不能仅就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的差额或抽逃资金的额度内承担责任,而应对该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四、立法建议
  针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于法律的缺陷导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出现,,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清算的组织机关和期限。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个机关作出强制解散决定的,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公司股东、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以及师、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人员范围内及时指定,清算组开展工作必须的费用从公司现有财产中优先拨付。同时对清算组的完成清算工作的时间亦提出明确要求。
  2.明确股东拒不清算的责任。对于公司的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拒不配合其他清算组成员开展工作,致使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组织清算的主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参加清算,并可对其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不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如期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行为表现,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因公司股东在有关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无法清算,没有准确的财物资料情况下,可以该公司最近年度参加工商年检时资产负债表为依据,裁定该公司的股东在上述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执行涉及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可以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其个人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对拒不参加清算的股东待命了惩戒,同时也避免了对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原则的无序突破,从而也较公平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当然,因有关主管机关的失职,导致债权人财产损失的,债权人亦有权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3.赋予债权人的司法救济权。允许债权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对迟迟不进行清算的公司以被告进行起诉,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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