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保护之述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红 时间:2014-06-25
      五、精神损害赔偿之范围宜从严解释适用
      《民法通则》并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规定,解释上认为该法第120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2]后来这一制度被《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全面化和规范化。《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之规定系概括条款,解释上应认为是上述司法解释的总括性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与比较法上多对精神损害赔偿项目采法定模式相异,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及第823条第1款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采法定模式,一方面可避免泛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另一方面又显得过于严格,这方面表现最明显的就属德国。在德国,死者亲属不享有因亲人意外身亡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除非在因此种噩耗导致可以由医学认定的疾病发生时才因基于身体、健康伤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德国,基于结婚照等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灭失,也不能请求有过错之加害方赔偿精神损失。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采如此概括条款的模式下,应予以从严解释。在解释上,超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否认。对基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中“其他人格利益”被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应严格把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之前提条件,从严解释,以限缩其适用范围。诸如基于所谓“亲吻权”、“探视权”、“安宁权(休息权)”、“环境权”等被侵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皆不宜支持。此外,对于刑事被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仍然未予回应,令人遗憾。
      六、赔礼道歉的违宪性之争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沿袭《民法通则》第120、134条之规定。这使得赔礼道歉这一在比较法上广受争议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法上再次被确立。从法律适用上看,我国法院对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一般为判令被告登报刊载道歉声明,如被告不主动刊载,则由法院代替被告刊载而由被告支付刊载费用。从比较法上看,同属中华文化圈的日本、韩国都放弃将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一之前并未引起学术界重视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质疑。[13]从《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和立法结果看,这一问题始终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的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我国法学界对该责任承担方式涉及的宪法基本权利之尊重与维护尚缺乏自觉性,没有认真检讨立法条文可能戕害人民基本权利。当然,笔者亦不认为这一责任形式应当完全取消,毕竟这项制度在我国已经施行很久,许其存在若能达孔子所言“一言以折狱”之效果,亦未免不是一个消除矛盾的好办法。但是,法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时须考量基本权利内在的价值理念,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以免使被告人格处于受屈辱之境地。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将生命健康权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3项权利。
  [2]参见张红:《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3]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158页。
  [4]Vgl.Larenz/Canaris, Schuldrecht, besondere Teil II, 13 Aufl.,§76 II1 a.
  [5]Vgl. BGHZ 124, 52 = NJW 1994, 127. - Schmerzensgeldanspruch wegen Vernichtung einer Spermakonserve.
  [6]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7]参见叶名怡:《再论死亡赔偿范围》,《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8]余命不赔是比较法上的通例。Vgl.v.Bar, Gemeineuropaisiches Deliktsrecht II, Rn. 47.
  [9]如《德国民法典》第844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92、194条之规定。
  [10]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11]参见张红:《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案例比较与法官造法》,《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
  [12]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杨立新:《精神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13]参见夏秀渊:《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3065,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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