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白璘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垄断与反垄断已经被受到广泛重视。在2007年时我国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并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反垄断法的形成与发展上,美国都拥有更多的经验,通过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对比,能够让我们不断的完善本国的反垄断法。

  论文关键词 反垄断法 适用对象 域外适用 监管范围

  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在逐渐提高,在与国际市场接轨之后必然会遇到垄断与反垄断现象,而要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内获取最大的利益,并为自己的利益提供保障,那么就需要用反垄断法来提供支撑。反垄断法能够有效的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并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经济宪法”成为了反垄断法的另一种称呼,这也表明了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自从出现垄断这一现象以来,经济学与法学学者逐渐开始重视它的危害性,1890年美国所颁布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它具有超现实意义,这部法律明文规定了垄断的形式与应该受到的惩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反垄断法立法浪潮不断高涨,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反垄断法。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国际竞争规则,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相对而言美国的反垄断法是全世界出现的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反垄断法,对其进行研究可以指导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一、中美反垄断法各自产生的原因

  19世纪后期,美国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开始逐渐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进行过度,企业的规模快速扩张,产量与资金也越来越多,这些都表明了美国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而资本也变得越来越集中,在这样的条件下,在1879年出现了第一个托拉斯也就是美孚石油公司。随着该公司的实力增长,后来出现了席卷全美的合并浪潮,而到二十世纪初,美国的各个工业部门基本是被一个或者几个大型的托拉斯所垄断。这些托拉斯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并把持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当时产生的垄断经济制度,导致社会生活资料分配不均,经济制度与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严重不协调,进而加剧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出现,社会民不聊生,消费者为了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最终形成了反托拉斯的狂潮。最后在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于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案,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美国反垄断法产生的原因是来自于内部因素。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是外部力量的促使,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必然会遇到垄断与反垄断事件,如果在这些事件发生时没有一部合理的反垄断法作为支撑,那么必然会让国内的企业在竞争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加速了反垄断法的制定步伐,而在后期,中国也看到了自由竞争的重要性,而在自由竞争中则需要避免出现垄断的现象,为此全力制定反垄断法并于2007年诞生了中国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二、中美反垄断法适用对象对比分析

  垄断主体和竞争主体是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它们同时也是构成反垄断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在现实中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在竞争的同时会产生垄断现象,但是在垄断现象发生的同时就会对竞争产生限制作用。如果同一个企业要成为竞争主体就要使其的竞争行为达到有效竞争条件,但是企业的行为如果超过了合理竞争的范围并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市场秩序产生了危害性,这样的企业就可能被称为垄断主体。因此,反垄断关系主体是竞争主体与反垄断主体的统称。反垄断关系主体的描述方式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在美国的《谢尔曼法》中“任何人”成为了其使用对象的称呼,如果在限制州际或者国际贸易与商业的行为中,有公司或者个人参与,就会视为违法,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中国的反垄断法中,适用对象叫做“经营者”,一般包含有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或者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中国的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包含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中所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因此,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包含其中。同时“行业协会自律”的相关内容也被包含在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因此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还有行业协会。
  总体上看,中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更为广泛。但是从具体的法律角度来看,两国的反垄断法相同之处都表现为其适用对象都是具有参与或者意图参与垄断的“主体”,之所以会出现字面上的不同是因为国情的差异:在中国,行政力量干预着经济发展,所以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才包含了行政权利。而且严格来说,反垄断的私人执行情况并不存在于中国反垄断法立法,因此将自然人也纳入到反垄断适用对象中,但是经营者要远远的高于其重要程度。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使得中美两国的反垄断法在适用对象上有着称谓和涵盖范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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