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调整的宪法边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唐 时间:2014-06-25

  三、工薪所得免征额调整的宪法边界

  免征额的调整不能违背宪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不能违反人类生活共同追求的价值准则,必须在宪法原则的框架内进行调整。通常而言,宪法包括以下几种基本原则。第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在一国家中绝大部分人拥有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绝对拥有者,只有在人民的委托下国家才具有权力的行使权,并且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国家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是人民共同协商的契约产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国家调整免征额必须依靠人民所给予,即法律赋予权力,且不得超出该权力的范围。同时免征额的调整也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此次调整过程中全国人大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创下了当日超过10万条意见的记录,让人民参与其中的权利得以实现,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让人民切身体会到当家作主。第二,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的人权原则,是指依照宪法所确立的各种法律法规必须符合这一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确立了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应该享有自由、生存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存和发展权。目前,我国已经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为纳税人基本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工薪所得免征额均着重体现着维护个人最基本生存权的宪法价值。《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健康的、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就是要让人民有尊严的生活,而这种生存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宪法价值的基本要求。因此,税法整体价值体系须与宪法价值体系保持高度一致。关于免征额的规定也必须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因此,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应界定在维持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包括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费用,以及最低的医疗、教育费用等等,使其免受基本生活维持的困扰和威胁。我国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应依据宪法,参照国际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来设定。第三,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此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还被称为“三权分立”原则,在我国被称为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需要制衡与约束。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制约,还包括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制约。免征额的调整是国家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而通过经济手段加以调整,以此缓解收入分配不均衡带来的收入差距的拉大。为了让每一个公民活的有尊严,通过国家这只大手平衡。另外,公民还可以在国家进行调节的过程中监督政府制定规则时是否做到了公平正义。第四,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国家按照民主原则把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且能够进行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治国体系。国家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建立一定的秩序,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规范。我国依照法治原则依法治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按照税法制定的税率征税。明确树立税收法治理念,免征额的调整也要在税收法治的理念下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免征额的调整从宪法价值的角度来看,适应社会发展之价值的需要。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目前为止人类所进行的一切生产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调整或变革,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谋求人类自身的解放和发展。所以免征额的调整是在通货膨胀、收入分配不均衡以及贫富差距拉大的背景下,为了最直接的调整公民的收入,根据各项指数综合定夺的结果,从而发挥出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免征额的调整不能超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价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性大法,必然将促进社会的全面、长期和稳定的发展当作其基本的价值追求,也是免征额确定依据的一项基本准则。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