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调整的宪法边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唐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但是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极不均衡,收入差距也日益拉大,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最关心的还是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以至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调整,更是受到了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关注和期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而且必须体现在宪法价值原则的界限内。

  论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工薪所得 免征额 宪法价值

  早在几千年前税收就以税、租、赋和捐的形式延续下来,是各个国家共有的一种经济现象。国家依赖税,用其支撑国家机器的运转,公共基础建设所需的费用,而这一部分费用任何个人以及利益集团是不可能承担的,只能由国家来支付。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过,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换取和平和享受公共福利。便是税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民不可能脱离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不享受任何福利而独居在世界的一隅。纵观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其功能由建立之初的仅仅是为了扩充国库所需,到现在不仅可以调节财政收入,而且还有调节收入配置,平衡贫富差距等等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也遵循着这一发展道路,循序渐进地发挥着“无形”的作用,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和谐稳步前进。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各地区经济进步的同时显现出不均衡,收入差距也日益拉大。因此税收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以及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有着日益明显、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千年前,孔子所言:“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据数据统计,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已升至0.496,目前可能已经超过0.5,这些充分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势在必行,作为最直接与纳税人“握紧的手”——工薪所得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更是不容忽视。纵观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其功能由建立之初的仅仅是为了扩充国库所需,到现在不仅可以调节财政收入,而且还有调节收入配置,平衡贫富差距等等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也遵循着这一发展道路,循序渐进地发挥着“无形”的作用,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和谐稳步前进。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

  工薪所得免征额是指准予从征税对象的数量中扣除免予征收税款的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也就是税基为零。征税对象的数额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收个税,此时税基为征税对象超出免征额的部分。在此要区别一个与免征额易混淆的概念——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了应当征收税的标准。征收税的对象的数额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此时税基为零。征税对象数额达到了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就按全部数额征税,此时,税基即为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因此,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扣税标准,严格地说应该称为“免征额”。

  二、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历次调整

  关于个人所得税,我国已经征收了三十多年,从1981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收项目。只是当时的免征额标准是达到800元/月,而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人数少之又少。1986年,国家对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标准作了调整,征税的方法也有了改善,但鉴于一定时期内出现了内外两重标准,将中国公民的免征额调整为400元。2005年,伴随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薪所得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是我国第三次对工薪所得免征额进行了调整,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出具规模后的第一次的调整。在这之后的2007年,工薪所得的免征额又再次得到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5年至2007年这两年内,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受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影响,得以大幅度提高。2011年“两会”上又再一次重点讨论了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调整问题,各界人士参与到讨论中,最终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工薪所得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将第一级超额累进税率降到3%,并于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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