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加注警示标语之原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吕洁 时间:2014-06-01

    [摘 要]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误用,法律要求产品的提供者对其产品进行充分的警示,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产品的警示被认为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产品进行警示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这是必须解决的,笔者认为危险的不可避免性、信息不对称、利益的博弈等,应该是对产品进行警示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产品;产品警示;信息不对称

  1 问题的提出
  
  当今社会,由于专业性、技术性等的原因,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程度逐渐降低,因产品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有缺陷的产品充斥着市场,医师误诊或用药不当,食品添加剂过多造成消费者身体的损害,尤其是导致婴幼儿营养物质不良。王泽鉴认为,由于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实践缺乏必要的资料,详细地统计伤亡人数、损害数额,实属难事,但是所造成的损害必属于天文数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已经成为人类的公害,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现今,矿泉水非常盛行,加上其方便性,几乎每条街巷都在卖成瓶的矿泉水,但是矿泉水瓶本身有毒性物质,禁止循环利用,但是产品的标签上未加以注释,现实中很多人都把矿泉水瓶二次利用,更有甚者,使用矿泉水瓶盛热水,那么毒性物质散发加剧,尽管现在并没有造成损害,但是这必定成为隐患,应该引起重视。在这个危机四伏、充满损害的社会,我们看似无能为力,其实很多的事故,只要加以注意,增加生产者的义务,损害事故会小得多。对于产品本身存在的危险或误用进行充分的警示说明,相信损害后果就会大大地减小,甚至避免之。那么对产品进行警示的具体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危险的不可避免性、信息不对称、利益博弈的角度展开分析。
  
  2 产品警示义务的来源
  
  2.1 危险的不可避免性
  生产者生产相对安全的产品是其义务,但是生产者绝对没有义务生产完美无缺的产品。由于人的局限性、技术的时令性、物质的自然性等各种因素夹杂在一起,产品不可能毫无风险。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所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确实存在过失。但是,如果制造和设计均没有缺陷的话,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该如何解决,法律规定了生产者一种责任,即警示义务。对于产品本身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可能存在的误用,生产者必须在产品本身或包装上对产品进行警示,否则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有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警示或中文警示说明。因此,对于产品本身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误用,生产者必须加以标注。
  2.2 信息不对称
  信息是人们对外界事物的某种了解和认识,它能减少决策时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信息的不对称是绝对的,信息的对称性是相对的。信息不对称早在19世纪就已经存在,阿科尔洛夫最早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并首次提出“柠檬市场理论”(柠檬在美国俚语中称为次品)主要从二手车市场展开的。
  卖方永远比买方掌握更多的信息,尤其是在二手车市场里,好的二手车几乎可以九成新,质量差的有可能不名一文,所以,掌握足够的信息就显得十分重要。假设二手车的质量和价格呈正比例关系,质量越好,价格越高,如上图所示,假设质量Q分为0~10的不同等级,而价格P也从0~10分为不同的价格层次。由于二手车市场车的质量参差不齐,因为买主不知道哪辆车质量好些,即使想用10的价格来购买质量为10的二手车,现在也只能以平均为5的质量来给价,理性的买主就会选择一个折中的价格,即5的价格等级。而且5万元是他们的消费预期,即可能买到质量为10的汽车,也可能买到“柠檬”产品。但是,这样卖方的利润就大打折扣,因为卖方心里清楚,质量为5~10的二手车将赚不到利润,所以卖方只能把这些等级的车退出市场。那么就只剩下0~5质量等级的二手车,而买主又不是傻子,必然会再次折中出价,以此类推,好车就被驱逐出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