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财产权变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7-06
 今天跟大家讨论一下建立制度与财产法的变革问题。我和大家交流一些想法,不是定论。大家可以随时打断我的话,进行交流。

为什么想谈这个话题?因为修宪了。宪法中有一条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非常好,这是一个天大的进步!几千年,人民的财产从未真正得到过保护。从夏商到民国,财产都要和宗法血缘、政权结合起来,不存在什么抽象的财产或权利。近代以来,国民政府算是进步了的吧,但是我们翻翻看看,晚清及之前就不说了,即使是最昌盛的30年代中期,也是凡成功的企业都是企业主能不择手段与政府搞好关系的企业,凡失败的企业都是企业主由于种种原因与政府搞不好关系的企业。解放了,改革开放了,就有财产权了吗?还是没有。最简单地说,你要做房地产,要是市里面没有人,你能批到地吗?你在公安局里没有关系或者后台,你敢开卡拉ok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真正的所有权是个体对土地的完全的支配权。按这个标准,中国迄今没有真正的财产权。概括而言,在历史上,财产一直是和宗法血缘、封建土地关系联系在一起;1949年以后是和“公有制”联系在一起,因为公有了,就不要说权利了,小我要服从大我,财产就要和“权”结合起来,后来又普遍和贪污腐败、寻租联系起来。所以,这次修宪的进步意义,应该说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它表明我们这个社会、我们的领导人开始认识到财产权是一个社会的基础,真理来得再晚也不晚。有了财产权,才会有正常的交易、企业、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再借用马克思的一句话,他说一个社会如果不劳动了,这个社会就一个礼拜都就存在不下去;我说一个现代的社会如果没有财产权,那它就一天都不能正常运转。纵观当前中国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投机及其心理盛行,诚实守法经营的人屡屡受挫于财产权而经营失败,无不根源于财产权的缺失。说一件真实的事,有一个中国十大光彩事业民营企业家,三十多岁,企业搞得很好、很大,他在西单的一个超市却楞是给荷枪实弹的武警封了,于是他发誓再也不在神州土地上经商,出国当外国人去了。此案起因是一个简单的房屋租赁纠纷,只因争议对方是个后台、手段通天的人,所以就把他的超市封了。结果,法院、法官(这个法官是博士)为了判决这个企业家败诉,竟说本案是一个“无合同”纠纷,生造了一个概念和理由。大家可以深思,在一个没有财产权的社会中,、法院、法官、律师是多么苍白啊!所以修宪意义重大,了不起!修宪很好!

我推荐大家看一本书,叫《资本的秘密》,是中国家里为数不多的一个世界级的经济学家写的,他叫赫南多?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是秘鲁人。他的这本书洋洋20万言,说的其实就是一句话: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之所以是发达国家,原因在于发达国家保护财产权,发展中国家不那么保护财产权。他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有了意义也不大。他没有说中国,说的是埃及、巴西、秘鲁等国家,但是我们中国也一样,略去城里不谈,十亿农民有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房屋所有权证吗?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又怎么样呢,在发达国家,你有了证就切实有了财产权,可以将房屋抵押出去借钱,银行拿了这有抵押权的债权以后,可以打包,用其债权的价值发行债券,先变现,你有散钱不妨又买一些由你自己的房屋作保的资产债券,以获取比银行存款要高的收益。如此等等,凡此种种,发达国家的财产权关系实际上比这还要不知复杂多少倍!财产权其实就是可以保障基于财产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的法治。所以,你看了这本书以后会恍然大悟,为什么很多在西方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中国行不通。在中国,不是你实际控制的东西,你就说不清楚,没个准,一系列的“制度”有什么用?法和制度不仅仅是法条啊!不只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啊!

还有最近的一则报导引起了我同样的感慨。有两个研究人员,一个说,再过150年,人类的平均寿命会达到120岁,另一个说不可能。于是他们打赌。两个人每人每月拿出五块钱,一年120块,十年1200块,本息利滚利,150年以后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赌的是150年以后,平均寿命达到120岁了,钱就归我的后代,否则就归你的后代,并约定了评判平均寿命是否达到了120岁的方法。我很感慨,这个约定150年以后能否实现,两人的后代会不会发生纠纷?我想一般不会。根源在哪里?财产权神圣,不仅仅是不可侵犯,而且一诺千金!神圣不可侵犯还只是低要求。这样一个赌,在能不能得到履行?毋庸争辩是不可能,恐怕出不了十年,连约定的真伪都不可考了,任何当事法官也不会因为弄不清、不公断而负疚或汗颜。法治是什么?发达是什么?从中可见一斑。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聪明、最狡猾的,为什么这个社会就组织得不那么好呢?财产权问题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更重要的是财产权与制度的关联。如今,一个社会、国家的富强、昌明,关键在于这个社会、国家的企业搞得好不好,水平高不高。现代企业的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给他人管理经营,为你谋利益,而不是为他自己谋利益。这句话很简单,却包含着极其深刻的含义。大家观察一下现实生活,我们这个社会还不足以做到这一点。什么原因?就是没有财产权。我把财产托付给你,就变成你的了,我就控制不了了,你在那边玩猫腻,我也管不了你,社会还同情你,而不同情我。社会同情也是法治的一部分!所以如果真能保护财产权,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会有一个很大很大的进步,建立现在企业制度那就是小菜一碟了!

  修宪的意义这么大,那么是否修宪了,问题就解决了?我今天就是要说,宪法里改一句话尚不解决问题,这句话充其量让我们这个社会的理念稍稍进步一点,不要随便去侵犯人家的财产,起个宣言性的作用。宣言作用当然也是很重要的。但是要把这个宣言化为社会的行动,不仅仅是一个老百姓、律师、法官、政府工作人员的观念转变、提高的问题,里面也有一些法学问题是值得探讨的。这些问题不把它们挖掘出来解决了,修宪就永远只是宣言。我想,至少有五个法学上的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企业是财产吗?

  福布斯杂志年年公布富豪排行榜,比尔?盖茨今年又名列榜首。比尔?盖茨的430亿美元是什么?他有430亿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吗?要是按照中国的统计,他就不值那么多钱了。这个430亿是他作为微软的最大股东享有的微软企业的一个份额。微软值多少钱,股市有一个客观的评价。这是盖茨的财产的大头。如果我在一个有限公司里有股份(没有股票),或者是我一个人开的饭店,叫某某餐厅,上是不是把它算作我的财产?没有,法官也认为不是。有好多这样的案子。A和B开个公司,被A把持了,B要求查帐分红,不得要领。后来A连公司的大门都不让B进了。B于是诉到法院,法院说这没法处理,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我们不管,因此不受理。B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说这是民事纠纷,我们不插手。B只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投资了一百万,却连公司大门都不让进。企业到底是不是财产?如果是,按照修宪的精神如何保护?如果不是,怎样理解我作为股东的出资呢?怎么理解福布斯多年把盖茨列为首富?还有,我到访问,见了好多人,他们都在大陆投资,他们说最大的困惑是他们聘任的经理或者经常徇私舞弊,重则卷款而逃,而打点公安局的钱比让他们追回来的钱还要多。

前两年北京市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市领导说查一下美国的硅谷是怎么立法的,可是查来查去也没有查到什么硅谷法。后来有个美国教授,他打了个比方,大家都恍然大悟了。他说,硅谷之所以是硅谷,得益的是美国的一般法治环境,譬如一个会计舞弊,只要打个电话,警察就来了。会计在中关村舞弊,你打个电话,警察会来吗?警察真的来了,你打点警察的钱,是不是比追回来的钱还要多呢?如果中国解决了这个法治环境问题,加上人才和技术,中国的硅谷就起来了。归根到底还是三个字——财产权。

说到这里,我先要亮出一个观点:不仅仅是上的主体,迄今为止我们就是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作为一个不同于人的法人,或者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等等;但是要确立和保护财产权,就更要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客体,表现在企业是一个概括的财产(assets)、是营业(business),是我财产权的客体,是所有权、他物权支配的对象,可以从中衍生出无数的法律关系来。像美国那样,权利人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想象力,通过财产来实现我的利益。不要动不动就立一个法。动不动立个法正是不尊重财产权的表现。MBO热了,就说要立法,立什么法?不立法就不保护公平的MBO吗,不立法就可以利用MBO侵吞他人财产而不予法律救济吗?不就是公平买卖嘛,越立法越不尊重财产权。不就是缔结合同吗?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嘛。插一句,英美法的灵活性就是比较适应社会。大家脑子里面肯定有不少法越多越细越好的思维定势,今天希望通过这两个小时给大家洗洗脑。

企业还是事业、任务、追求,就是undertaking、enterprise,是我的一项追求。一个社会能够鼓励和促进人们的追求,这个社会才是有前途的。在一个商品货币社会中,干什么都要钱,要拿得出资本,别说是炼钢铁,就是搞一个民营研究所,没有个几十万也下不来。事业、任务和追求的基础是财产权。要保护这个社会的追求和积极性,就要保护他们的财产。不要把企业法人神圣化,给它披上一个光环,让它成为一些人掠夺另一些人的工具。就把它作为老百姓、公民实现自身追求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投资工具,作为法律的客体,是财产和财产权的延伸,把财产权神圣这个理念和制度适用到企业中去。

这个地方又派生出一个观点,那就是价值也是财产。我们现在法律上讲财产,房屋、土地、货币(钞票)、股票、债券等等,都把它跟某种形体结合起来,一定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可是在现代社会,财产要表现为价值才有意义。比尔?盖茨的财产就是抽象的价值,而不是有形的东西,我在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也不表现为有价证券。把价值作为财产在法律上早已有了,就是概括财产,一个人、一个企业的概括财产,包括他(她、它)的一切有形物和无形物、债权和债务。我再推荐大家去看一篇文章,《法学家》杂志2004年第2期里刊登的纪念拿破仑法典200周年的一篇文章,谈财产和人格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价值是财产。但是一个主体不限于只有一个价值。我可以将我的财产分为三份,一份投资于A公司,一份投资于B公司,一份留给自己生活用,我就有了三份概括的财产,分别依附于三个不同的人格。在法律上分为三个财产,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一个概括的财产也可以包括几个概括财产。微软的资产负债表上是它的概括财产,但是这个概括的财产还可以再分成若干份概括的财产,其中盖茨就有一份——他的全部的权益,每一主体享有的份额就是他的概括财产。实践早就跑到法学的前头了!

第二个问题:支配等于物上的有形支配吗?

大陆法系传统上将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法律保障的抽象的支配力。到了苏俄民法,1922年的民法典,将其庸俗化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后来我们又进一步庸俗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某一有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都分离出去了,那还是不是所有权?我把我的财产投资到企业当中,这个企业是个法人,和我在法律上是平等、另外的主体。比如我投资了100万,这个法人就对它获得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权能,那我还有没有所有权?上面我举的那个例子,法院说是有民法理论支持的,所有权投资以后就转化为股权,就不是所有权了。这个理论和修宪符合不符合,怎么来解释这个现象?对此我们能得出什么观点?有一个观点我一直以来都在强调:股权是所有者投资于企业或投资经营时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股权不是所有权,但是所有者投资以后,所有权就表现为股权。学上说股票是所有权凭证,不是说有了股权和股票,所有权就没有了。保护财产权的目的何在,作用如何,意义在哪里?我今天要说的观点是,保护财产权,就是要使财产所有人或他物权人能够基于其财产权,控制由其财产权衍生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财产法律关系和组织法律关系。保护财产权的目的,不是要你把金项链攥在手里、把钱藏在瓮里,这等于没有保护财产权。这就是我刚才讲的那个秘鲁经济学家讲的,没有财产权,才需要去紧紧地看着、守着你的财产,有了财产权,就要去交易、去做企业,要发挥财产的价值,去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那么当你把财产投资企业时,你还是有所有权,表现在你要选择经营者等。如果你投资的是软件行业,你自己不是太懂,你要选择专业人士来为你做经理、打工。李嘉诚投资了成千上万的企业,但是他从来不到任何他投资的企业去上班,他的所有权表现在哪里?就是要选人,要重大决策。我投资了我要有知情权,我要知道我的钱干什么去了。现在世界上掀起了保护小股东的浪潮,就是要保护小股东的财产权,包括知情权。我的钱拿给你以后,连它如何运作都不让我知道,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财产权?还会有什么出息?德国有个案例,反映了这个问题上的最新潮流。德国海德堡大学有个文格尔教授,他买了很多股票,其中有奔驰公司的股票。一年奔驰公司的期末实际分红比期中预期的利润低了很多,文格尔很生气,他问奔驰公司,奔驰公司说:对不起,我不能告诉你,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就是德国《股份法》第131条中有一项,公司可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答复股东的询问。文格尔起诉到法院,说奔驰公司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法院顺应保护小股东的潮流,判决奔驰公司必须向文格尔做出解释。这位教授乘胜追击,又将《股份法》第131条中的那项规定起诉到宪法法院,要求确认其违宪,结果大获全胜。德国宪法法院又顺应保护小股东暨财产权的大潮,判决《股份法》131条的那一项违宪而予以废除。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家与发达国家、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差别,就在于基于财产权的扩展延伸的大小、广阔程度不同。法治越发达,财产权越是根深蒂固,基于财产权派生出来的关系也就越多、越广泛。所谓多、所谓广泛,就是承认财产权派生出来的组织权利、人身权、知情权、开会权等等都归结为财产权,侵犯这些权利就是侵犯财产权,不保护这些权利就是没有财产权。归根到底一句话,就是财产权神圣。我们现在做学问,做律师,做法官,财产权稍稍一有变化,就不认得它、看不懂它了,关系、权力等超的压制或损害又冒出来了。契约、、法人神圣?错了,本末倒置了。

第三个问题,你对你的存款是享有所有权还是债权?

对这个问题,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观念泾渭分明。经济学界认为你仍然还有所有权,法学界普遍认为你享有的是债权。到底是所有权还是债权?按照我们的传统理论,如果是所有权,你就对你的存款还有支配权、支配力,否则你只能请求银行偿还,他不还你,你也没有办法,只好去法院打官司。这就涉及到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在这里,我要说:你对你的存款享有的是所有权。

  首先,你在银行存款一万元,你的所有权的对象是一万块钱的价值,而不是这一万块钱钞票。过去我们把钱简单化、庸俗化为作为有形物的钞票、铸币了。钱的价值还是你的,你还有支配权。表现在第一个方面:社会保护弱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维护的稳定,不让银行轻易倒闭,你要取钱他必须给你取,你到取款机上去取,机器坏了你还可以去法院告他,总之你要取就必须要给取出来。第二个方面:即使银行倒闭了,现代社会中政府也对老百姓的存款提供担保,你是有保障的。因此存款不是一个你可能拿得回、也可能拿不回来的有形物,而是从未脱离你的支配力的一个价值、一份财产,所以是你的所有权的客体。

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绝对权和相对权,所有权和债权,支配权和请求权不能截然划分,它们之间是可以从量变到质变的,达到一个临界点就转化了。日本、德国普遍是以主银行为核心控制一大群企业,可以是股权控制,也可以是债权控制。它借给你1000万,你还不了,它就要控制你,就要来开会。为什么?因为你拿了它1000万元财产。西方有一个流行的幽默,说的是你借给他1000块,你是大爷,你借给他100万,他就是大爷了。所以,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要区分物权性的债权和只能表现为请求权、纯属请求权的债权。这样有利于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我借给你100万,你不还,我依法可以控制你,你就当不成大爷了。不然社会就没有信用,就无法运转了。当然,不能说所有的债权都是物权性的,比如说交货的义务或债务,货可能还没生产出来或还在第三人手里,履行不了还可以用市场上的其他货品替代。但是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要尽可能将债权物权化,使债权人必要时可以直接支配财产或控制债务人。存款就是这个道理,我可以牢牢地控制着它的价值。当然,这种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了,你(企业)欠了我的钱不还,我可以债转股,对你行使所有权来控制你,还可以请求宣布你破产,尽可能从你那儿把财产拿回来,不许你(人)下馆子、买房子高消费。这个说起来简单,但是要落实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制度真是太难了。我们现在的银行不能债转股,要由政府行政权力插手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银行根本没有办法去控制债务人,即使在破产时,债权人会议也是形同虚设。总之政府超越财产权,用长官意志、行政权取代了财产权。

要做起来,首先要在法学上明确,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是相对的,它们可以相互转化,更存在着物权性的债权。然后要在法律上、司法上从财产权保护出发,保证在任何必要、适当的情况下,使任何表现为请求权的相对的债权得随时转为对财产、价值等的直接支配权,不要把它绝对化。

第四个问题:财产和人格能够绝对分离吗?

法尤其在法学家的头脑中,是将财产和人格相分离,财产是财产,人格是人格。首先我们肯定这是个性的进步,上承认任何人都可以有法律上的人格,都可以拥有财产。但是不能把这种分离绝对化,财产和人格既可分又不可分。

  不可分之一:一个人如果没有财产,他的人格也是不健全的。他的人格不健全,你给他财产也保护不了,不能通过财产权为他增进利益。胡适早在30年代就指出,一个人连基本的财产都没有,穷得裤子都没得穿,法律上规定财产权有什么用?他需要的是起码的尊严,有工做,有饭吃,不受他人随意欺压、侮辱,而不是财产权。在座的可能跟农民、跟民工接触过,你就会发现他们不需要人格。为什么?我给你干活,你给我饭吃就行了,我姓甚名谁、从哪儿来、犯过事没有,等等,都不重要。我不是乱说的,这是我亲自观察、体验来的,不信你去看看他们的身份证、证明信等,无效的和假的居多,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外出混口饭吃。不需要人格的人能有什么财产权?怎么保护他的财产权?从基本的人权的角度来说,从每一个体基本的社会文化权利地位来说,人格和财产是不可分的,没有健全的人格,财产是不需要的,没有办法保护的。你开了一个搬运公司,尽可每天去找几个不同人来帮你做搬运,不需要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这就是我们这个社会落后的表现。

  不可分之二,有些财产权是跟特定的人格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特定的人格决定了它是一种特定的财产权。最典型的就是国家所有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现代制度,就是国有企业要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国家所有权能够产权清晰吗?什么叫产权清晰?大家想想,产权清晰无非就是让每一个人拥有明确、清晰、特定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国家所有权能够做到这样吗?国家是什么?国家不是胡锦涛、温家宝,也不是市长王岐山,国家是千千万万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一个金字塔式的体系。这是个体系,由这个体系拥有一个所有权,这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法院、检察院都不是所有权的主体,怎么能做到产权清晰呢?派你到某某国有公司做董事长,你有什么产权呢?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如果是他物权,是什么他物权?都不是,没有也不应该有。所有这十六个字的头四个字是有问题的,问题就是认为人格和财产是可以分离的,任何不同的主体都可以享有任何一种同样的财产。但是国家的财产不是这样的。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内国法上根本不是一个主体。在国家这个体系内,有着无数的法人和职务角色。国家主席是一个法人,国务院是一个法人,最高法院是一个法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一个法人,海淀区政府也是一个法人,总之不是一个主体。其次,国家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没有任何天然的主体。李嘉诚投资成千上万的企业,他有一个天然的主体身份,那就是所有者,他当股东、董事时天然是老板。那国家财产去投资,谁是天然的老板、谁是天然的打工者呢?派你作为股东去参加股东会也好、去当董事也好、经理也好,都是组织考察任免的,你既不是天然的老板,也不天然是打工仔,都是“给共产党打工”、吃国家饭的。因此,国有财产实现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主体都是法律模拟出来的。这对法治的要求特别高,比私有制对法治的要求高,因此公有制比私有制难搞。集体所有权也是这样,财产和人格也是有特定联系的,不可分的。

财产与人格又是可分的。我们可以把各种可以享有权利的主体抽象为法律上的主体,把任何财产权抽象为财产权,任何财产权都是神圣的,都要求法律保护它不受侵犯。所以大家注意到,我一直没有说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话。因为财产和人格是可以分离的,任何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主体享有的财产权也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社会是社会化的社会,公共财产比比皆是,在法律上就是国家所有,即使在私有制主导的发达国家也是这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公有财产可以侵犯,那会是怎样一种情况?天安门广场、纽约时代广场、莫斯科红场等,作为公共财产、国有财产都是不可侵犯的。我做过考察,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包括拿破仑法典,从来没有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都是说财产(权)不可侵犯。在现代社会,如果公共财产不那么受保护、侵犯侵犯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话,这个社会就没法存续了。

大家可以仔细的研究一下《法学家》的那篇文章,的就是否定之否定的。特别是学民法的同学,不要把人格和财产对立起来,它们的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的。

第五个问题:地方可以所有吗?

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就是从一个现象出发:以外的其他主要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有地方所有,而中国不承认地方所有。也就是说,国家所有是统一的、惟一的,除了国家作为国家所有的主体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主体有权作为国家所有的主体。现在看来这种理论和实践有害于市场,是行不通的,我们姑且称之为大一统的国有制。它是怎么来的呢?是从前苏联来的,因为要搞计划经济。要搞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就要有统一的国家所有权,在私有制下,每一个主体都是他的财产的所有者,计划没法进行,私人所有者不听你的计划,所以没有统一的国家所有权就没有办法搞计划,这就是我们现在国家所有权的由来。现在,苏联没了,俄罗斯也不搞大一统国有制了。我们改革开放,也不搞计划经济了,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区别?市场关系和交易关系没有什么区别;要引进资本关系,谁投资、谁所有、谁支配、谁说了算这也没有区别。我们就要向这个方向走,要朝谁投资谁说了算这个方向走,不然就破坏了财产权。要摒弃一切超经济的干扰或压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白了就是市场主体有很多是公有主体的市场经济。可是我们反思改革开放这二十多年,谁是真正的市场主体?我们原来以为让作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OK了,万事大吉了,现在看来这个想法是违背资本关系、违背财产权关系的,实践也证明是如此。企业是谁的?我们俩开个有限公司,三个主体,哪个是市场主体?是有限公司还是我们俩?真正的市场主体是财产权主体,即所有权和他物权人,因此只有我们俩是市场主体,企业、公司在投资经营中只是客体,只有在交易中它们是表面的、模拟的主体。

这样一来,国家所有权只有一个主体,市场经济还怎么搞?我们今天市场经济取得的成就是怎么来的?根据我个人的观察,是地方作为财产权主体来的,地方之间相互竞争、与中央竞争,才造就了今天的繁荣昌盛。你们到珠江三角洲看看,广州和深圳竞争,中山和佛山竞争,南海和东莞竞争,这个竞争造就了我们的繁荣,引起了财产的喷发!看看虎门大桥,比长江大桥一点不差,地方不声不响就把它搞出来了。没有地方的竞争暨积极性,今天大家都不可能体面地在这儿上课,我也不能体面地在这儿讲课,裤子都没得穿啊!但是,我们的观念没有跟上,地方没有所有权,财产权不明确,动不动就收上去,动不动又放下去,中央个别领导人一拍脑袋就成。而每一回上收或者下放,都造成了生产力的极大破坏,因为它违背了财产权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有地方所有权不是偶然的,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以前日本中央设有公社(即日本国有铁道公社、日本专卖公社、日本电信电话公社),现在三公社已经进行了民营化改造,没有了,可是我到日本访问,感到很惊讶,各地街头还能到处看到公社的招牌,噢,原来是地方办的公社。日本国家是八级所有(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国家、中央之下是七级地方所有权,地方有所有权可以和中央、私人一样出资兴办各种企业。中央要征收征用地方的财产、企业吗,对不起,拿钱来!依法进行!对征收征用,老百姓也有发言权:你是公共利益吗?不是的话,那我们就不同意。所以要搞市场经济,不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交易经济,必须有地方所有,也就是地方各级政权跟你个人一样,都可以享有所有权和他物权。这就是地方所有。只有在承认地方所有的条件下,我们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有真正的市场关系和市场竞争,才能摒弃超经济干扰的交易和企业关系。如果实行地方所有,我们就会多出数十万个公有制市场主体来,这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喊了这许多年,我们还没有搞清楚它的前提——国有制内要有多数的市场主体。所以说实行地方所有是公有财产投资经营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在上确立地方所有,还有许多好处,比如可以减少公有制的代理成本。我们现在乡镇的财产也是国家的财产,也是十三亿人的。这不是天高皇帝远吗?等到出了问题被“所有者”察觉、发现,企业早就残垣断壁了,厂长经理早就挟财外逃到加拿大新西兰定居去了。确认乡办企业属于全乡人民所有,县立中学就是全县人民所有,由地方人民名正言顺地作为所有者成员支配、监督它,一定是可以减少财产代理成本的!

集体所有的代理成本一般来说要比国有的低。的乡村搞得比较好,1991年时乡村集体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除了存量资产外就超过了国有经济,就业人口也超过了国有企业。联合国专门机构就来中国考察,因为要给其他第三世界国家一些经验,考察的结论是社区所有加市场经济。社区所有搞得好的话,要比私有制和国有制都更优越。它之所以比国有制优越,原因就是代理成本低,从所有者到企业的中间环节少,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传导有效、反馈迅速。地方所有的基本特点,也就是把不特定成员构成的所有权主体的范围缩小。

地方所有还是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宪法上规定,地方财政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地方财产是地方财政的起点和归宿。地方对它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和他物权,怎么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民主、法治的起点,就是人民有权决定国王如何收钱花钱。地方财政要对地方人民负责,地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要对地方人民负责。现在实践中有了一些进步,一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预决算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了,下一步,就应该让地方及其人民真正拥有财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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