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倒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 青 时间:2014-10-06

[摘要]当前学界已经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讨论,也提出了许多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但这些对策大都从规范侦查程序的角度出发,而我国在“侦押一体化”的制度之下,侦查程序缺乏监督和约束,这些对策大都是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式。笔者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在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的基础上,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适用于对“刑讯逼供”的查证,以期从根源上根除刑讯逼供。

[关键词]刑讯逼供;举证责任;侦押一体化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使用肉刑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非人道行为‘¨。这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是一项令世界各国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都是针对刑讯逼供的规定,而且其不仅严禁“刑讯逼供”,还对实施“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规定严厉的刑事责任。尽管如此,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仍禁而不止,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已经早就引起法学界的注意,且学界已经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讨论,分析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以求救治之方。遗憾的是,学界对刑讯逼供这一顽疾开出的药方大都从规范侦查程序的角度出发,而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机关和侦查机关一体的刑侦制度,侦查程序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这些药方大都是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式。笔者在此,以一个新的视角探究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在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的基础之上,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适用于对“刑讯逼供”的查证,以期从根源上根除刑讯逼供。

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落后的思想理念,二是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思想理念方面。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屡禁不止,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迟迟不能予以弥补,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尚未得以清除。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思想理念方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久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普遍认为是受封建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和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2](P318-319)。在封建社会里,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人为主地推定为有罪,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时间内一直合法地存在着。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禁止,但是,我国法律至今未明确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思想依旧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生活。“疑罪从有”的思维长期存留,且以巨大的惯性左右着办案观念。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2.人权保护观念淡薄。从人权和人权保护的角度看,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或有辱人格的处罚行为和现象都是对人权的侵犯。之所以会是如此,说到底是整个社会的人权观念淡薄。体现在公众身上,公众只关注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而很少有去关注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惩罚犯罪的过程中是否合法等;体现在司法工作人员身上,则是受整个社会忽视人权保护的影响,自觉或不自觉的在司法实践中把重点放在了惩罚犯罪上来,而忽视甚至是舍弃对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的另一价值取向。

3.口供至上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工作的重点自然不自然地放在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上来,得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后,再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为线索,去寻找证据、发现新的证据后,再去进一步地审讯犯罪嫌疑人,久而久之,案件的侦破过程就变成了“口供一证据一口供”,“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个观点在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中占有巨大的市场。案件的侦破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询问上了。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愿供述或拒不供述的时候,刑侦人员就会想方设法从其口中掏口供,如果经几次询问还不供述或者供述内容不是刑侦人员想要的口供,就采用刑讯的方法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