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2008年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情况的考察分析——以程序分流为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顾永忠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 刑事诉讼/整体运行/程序分流

内容提要: 1997年至2008年间,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案数、批准逮捕数和公诉数均呈现急剧增长态势,与此相对的是,我国司法从业人员却呈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趋势,司法资源配置紧张问题突出,亟须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建立相应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分流机制予以解决。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剧增,各类案件处在高发期。其中刑事案件不仅多年来呈现急剧增长趋势,而且由于案件自身的性质及刑事诉讼活动的特殊性,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深刻且广泛,特别是对社会稳定及建设和谐社会的影响较其他诉讼案件尤为突出。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运行进行考察分析,为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运行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总结规律,并确定未来的改革、发展方向,不无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运行是从立案开始,经侦查、审查起诉及起诉到审判,最后结束于执行。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的考察将基于以下三点展开,即以程序分流为视角,以诉讼活动的纵向进程为主线,以1997年至2008年12年间全国刑事诉讼的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1]
      (一)1997—2008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破案数及其变化趋势
      关于1997—2008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破案数及破案率如下表及图1所示:

      从上表及图1可以看出,一方面,从1997—2008年,刑事案件立案数从1613629件剧增到4884960件,增长率为202.73%;另一方面,破案率却从1997年的72.6%下降到2008年的49.14%,其间有的年份低至41.9%。由此表明,立案数的增加,破案率的下降并非个别或偶然现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且由于产生这种趋势的社会条件及社会矛盾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在特定时期甚至可能加剧,因此,这一趋势还将延续若干年。
      (二)1997—2008年逮捕的案件数、人数与提起公诉的案件数、人数及其特点
      1997—2008年逮捕的案件数、人数与提起公诉的案件数、人数如下表及图2所示: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被采取逮捕这一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而被提起公诉的人不仅数量多,而且增长快。1997—2008年间,逮捕案件的总数从363790件上升到632253件,增长率为73.80%,逮捕的人数从537363人上升为970181人,增长率为80.54%。与此同时,提起公诉案件的总数从360696件上升为750934件,增长率为108.19%,提起公诉的人数也从525319人上升为1177850人,增长率为124.22%。
      其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案件及人数在公诉的案件及人数中所占比例很高,被采取逮捕以外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及人数则是很有限的。从上表及图2所示的逮捕案件及人数与公诉案件及人数的对比上可以发现:1997—2001年逮捕的案件及人数与公诉的案件及人数基本持平,其他各年虽然逮捕的案件及人数少于公诉的案件及人数,但逮捕的比例仍然是很高的。即使以逮捕案件及人数与公诉案件及人数相差最大的2008年为例,逮捕的人数仍占到公诉人数的82.36%。
      其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起诉率相当高,一般在97%左右。这一点目前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虽不能直接反映出来,但从逮捕的案件及人数与公诉的案件及人数的相互关系上可以模糊感觉出来。不仅如此,据以往有关方面的统计,1997年不起诉人数占审查起诉案件总人数的4.2%,1998年是2.5%,其后若干年一直处于2—3%之间。[2]这意味着公诉案件的起诉率一般在97%左右。
      (三)1998—2008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数、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3]及呈现出的动向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后,一审程序增加了一种新的简易审判程序,下表及图3反映了1998-2008年间一审公诉案件数及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

      图3公诉案件与其中简易程序案件的比例
      从图3可以看出,1998—2008年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从68591件增长到286259件,增长了317.34%;与此相适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一审公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从19.18%上升到40.12%,应该说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并应肯定的动向。
      (四)1997—2008年间我国司法人员的数量增减情况
      除2005、2006年外,1997—2008年全国检察人员[4]的统计数据如图4所示:

      图4表明,从1997—2008年的12年间,我国检察人员的数量非但没有增加,反而从1997年的159924人减少到2008年的128100人,下降率为19.90%,这与立案数、批捕数、起诉数的急剧增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包括刑事审判人员的人数,由于我国没有公开的统计数据,尚不得而知。但由于我国的人事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的一致性,法院审判人员的情况与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情况,虽然在数量上可能不一致,但增减变化的趋势大体上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包括刑事审判人员的数量这些年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与急剧增长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数量同样存在巨大的反差。
      二、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以上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运行进行了考察,从中不难看出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一个突出矛盾”、“一个严重缺乏”、“一个沉重担忧”。
      “一个突出矛盾”是指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增长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存在的突出矛盾。这一矛盾仅从图2所示的公诉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与图4所示的检察人员数量的不升反降的对比中就可得到集中体现。1997—2008年间,公诉案件从360696件增加到750934件,增长了1.08倍,被告人从525319人增加到1177850人,增加了1.24倍;而检察人员却从159924人减少到128100人,下降了19.9%。问题是这种反差趋势并没有停止,今后相当一段时期还将继续存在并加大。
      “一个严重缺失”是指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运行中严重缺失分流机制,从侦查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及人数,到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的案件及人数,再到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及人数,也就是说从侦查机关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的“进口”到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出口”前后相差不大,在诉讼过程中分流、减少的案件及人数非常有限。仅以2008年为例,如下图所示:

      图5 2008年逮捕、公诉、审判的案件[5]
      图5可典型地说明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运行严重缺失分流机制:
      其一,逮捕率过高,其他强制措施适用率过低。逮捕的案件相当于公诉案件的86.85%,即逮捕率达86%以上,而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率不到14%。强制措施的种类设置及其适用情况,不仅出于保障人权和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考虑,而且还有重要的分流功能。尽可能减少羁押,不仅对于保障人权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意义。但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强制措施的分流功能显然没有发挥多少作用。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