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范利萍 时间:2014-10-06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
  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第二、界定救助对象。一是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包括致死、致残人员原抚养、赡养的人。二是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且加害方不明或加害方不具备赔偿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三是因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殆尽,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如因放火、爆炸致房屋、财产被毁,入室抢劫造成财产被洗劫一空等)。另外,对于因协助司法机关追诉犯罪以及为保护他人合法利益而导致人身伤害的公民,可不以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为前提,只要不能及时获得加害方赔偿的,可以适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第三、救助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及时性,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就需要得到救助,以解决医疗、生活困难。二是适当性,以帮助被害人脱离基本生存困境为原则。三是公开性,救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等要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正、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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