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6-25

  民法典依照权利能力说理论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究竞依法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笔者认为,我国民法至少应该确认胎儿享有以下民事权利,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等人体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其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发育的权利。胎儿在孕育期间,身体的各部分组织、器官以及相应的机能正处在逐步完善、成熟的过程中,所以,胎儿在这一阶段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不受任何外部侵害的利益就是胎儿享有的健康利益。健康利益是胎儿人身利益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胎儿期间受到的侵害,很可能导致将来的出生者生而残障,这不仅给婴儿及其家庭带来不可治愈的伤痛,也会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所以,民法必须加强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胎儿享有健康权,就意味着自然人对其在胎儿阶段受到的生理健康侵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致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2、生命权
  按照学界通说,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从生物学意义上讲,胎儿无疑是具有生命意义的,但是否能够享有法律所保护的生命权呢?对此问题,学者观点不一。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为:胎儿虽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胎儿从现实的角度讲毕竟不是人,虽客观上具有生命的形式但不能赋予其生命权;即便赋予胎儿生命权,其权利也无法行使;如果认定胎儿有生命权,则由于侵犯生命权的不可逆转型,他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活着的生命与尚未出生的胎儿相比,当然活着的生命更重要;若赋予胎儿生命权,会妨碍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胎儿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理论加以分析。在法律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条件下,只要胎儿活着出生,就当然享有生命权。
  第二,以胎儿无法行使权利为由而否认胎儿的生命权,是没有道理的。
  第三,以活着的生命和尚未出生的胎儿相比较,认为活着的生命更为重要,从而否认胎儿的生命权,这既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又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的生命价值。
  第四,胎儿享有生命权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冲突,而且,胎儿享有生命权,也并不意味着需要禁止除计划生育外的其他堕胎行为。
  第五,从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关系来看,胎儿应享有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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