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我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毅彬 时间:2014-10-06

  第三,在民法中我们强调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法不强人所难。虽然民刑两大法代表了两种典型的法律制度,但是作为法律,甚至是作为社会制度, 其基本理念应该是相通的,在这里,基本的理念就是法律不能抹杀人性,而不是简单的去追求一个历史上不会重演的判决书。一切科学,以人学为基础。
  第四, 也许有些学者会说,别的国家可以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呢?我们就是要改造我们的公民!其实, 西方国家之所以如此规定, 是因为人民信仰法律, 就如同他们信仰上帝和安拉一样,这不是简简单单的几年、几十年甚至是几百年就可以养成的, 这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内核,无可复制,只能遗传。苏格拉底会为法律而死,类似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发生着,在演绎着西方民族的法律精神,又在塑造着民族的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2000. 167.
  (2)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02-103.
  (3)信春鹰.法治的局限.读书书.1999(1).
  (4)胡夏冰.为什么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兼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法学评论.20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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