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雪梅 时间:2014-06-01

[摘 要]建立反倾销应诉会计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重要一环,本文针对我国企业反倾销会计存在的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内部控制、加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反倾销;内部控制;会计准则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上升和贸易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成为了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不少企业由于会计制度不健全,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得不放弃应诉或者在应诉中失败。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建立应对反倾销会计机制,为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力的支持。
  
  1 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信息的重要性
  1.1 会计信息是确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
  反倾销调查的关键是判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的幅度。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其实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会计问题,即先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然后对二者进行比对,如果出口价格显著低于正常价值,并且其幅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则可以判断倾销事实成立。
  正常价值是判定倾销事实存在的关键信息,它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一般有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三种标准。如果采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则需要会计信息的支持。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分摊+利润,这些数据均来自于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会计账簿。当然以上各项会计信息的产生必须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即成本会计核算遵循一贯性原则,成本分摊方法适当,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正确且对资本性支出进行了适当的摊销,折旧方法及期限合理,各项备抵的提取和转销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1.2 会计信息是判定倾销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如上所述,要想确定一种产品为倾销产品,不但要认定倾销事实存在,而且还要求对进行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上的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这一切都依赖于会计信息。如果出口企业要排除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则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数据来说明其出口价格大于生产成本、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
  
  2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存在的问题
  2.1 内部会计控制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
  许多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重要性,或者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或者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由于不受内部控制的有效约束,会计基础工作,特别是成本会计十分薄弱,其主要表现是: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甚至在“账外设账”;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账表、账证、账账、账物不相符。其实我国许多企业在反倾销诉讼案件中之所以败诉,原因不在于倾销事实的存在,而在于无力提供反倾销应诉所必需的令人信服的会计资料。
  2.2 会计标准落后,会计信息难以被采信
  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采用2006年版会计准则,而继续在沿用旧版会计准则,甚至是行业会计制度。与新版会计准则相比,旧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缺陷是其所持有的“受托责任观”这一会计理念与国际上公认的“决策有用观”会计理念存在差距。受托责任观强调会计信息主要是以政府为导向的,说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受国家干预的。以此为导向,原企业会计准则就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这一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规定,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处于非市场经济主体这种很不利的地位。而且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标准在准则层面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当企业受到反倾销调查时,无法完成高质量的会计调查问卷就不难理解了。由于企业成本核算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标准不一致,企业确认的产品的正常价值常常不被采信,不得不转而使用结构价格或替代国价格,使自己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