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视角看刑事和解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郝永 时间:2014-10-06
  犯罪分子被释放后如果不能及时融入社会,将是社会上的极大不稳定因素,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十分不利。据有关统计,我国目前的再犯率达到了30%以上。④许多的重大恶性案件,都是累犯重操旧业再次犯罪的结果。而根据英国两位学者对英国的成年犯罪的调查,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处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大约比正规司法系统中犯罪人的再犯率低10%。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和保护,是对犯罪人用理性和宽容去对待,更易得到犯罪人的认同,削弱其反社会意识。刑事和解中的犯罪分子因为真诚悔罪和积极赔偿而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得以从轻处罚。这样,犯罪分子充分体验到社会和他人的宽容和温暖,对自己以前的行为重新认识;避免了犯罪分子因被监禁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污染"再犯罪;避免了犯罪分子因入狱而家庭破裂的隐忧;避免了犯罪分子经长期监禁后被释放对社会的疏远感和不适应感。这些都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分析:现行刑事诉讼体制面临着司法资源不足、实际效果低下、加剧当事人之间的裂痕、纠纷解决的表面化等问题,单靠现行刑事诉讼体制的内部变革已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由此所产生的"昂贵的正义" 、"有害的正义"也绝对不是我们想要的。任何制度都要面对现实需求进行改变,刑事和解制度恰好在这个时候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它所具有的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比实际效果良好、程序灵活、弥补当事人之间的裂痕等价值恰好是我们所需要的。因此,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必需的。
  2、可行性分析: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安定,这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传统的"和" "合"思想,"无讼"、"耻讼"思想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文化基础;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自诉案件的和解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等都具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我国目前的社会形态仍是一个"关系型"社会, "私了"在我们当前社会中仍大量存在,这位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现实基础。所以说当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四、面临的困境
  和解制度给现行的传统体制带来了巨大挑战,面临着众多的责难。反对者认为和解制度是对正当诉讼程序的漠视,适用范围有限,难以保障和解当事人出于真正的自愿,还致使刑法民法化。诚然,和解制度确实存在缺陷,但我们引进刑事和解并不是想取代诉讼,而是用其来分担诉讼压力,促进诉讼体制的完善。和解制度的构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了刑法中的犯罪观、责任观等观念的改变,且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解的具体操作等都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不敢妄加评论。总之,引进并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大势所趋,但我们要对可能面临的困难充分估计。
   "刑事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刑事和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合意''共识'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判处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这就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 ⑤
  参考文献:
  ①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于《云南法学》第2003第1期,第 45 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22页.
  ③胡志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与立法完善.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562be010008c1.html
  ④转引自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⑤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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