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视角看刑事和解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郝永 时间:2014-10-06
   摘 要:和谐是社会主旋律,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意味着既有制度的一系列重新调整,更意味着一系列新的制度产生。刑事和解这一游离于传统刑事司法体制外的刑事解决方式正是乘着"和谐"的东风出现于人们面前有必要从和谐的角度对刑事和解予以重新审视。
  关键词:刑事和解 和谐
  
   刑事和解在我国仍属新鲜事物,但从世界范围看,刑事和解由来已久,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焕发着活力。刑事和解在我国引起的关注,是我国传统刑事司法体制的一种自我反省,更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进行变革的绝好契机。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①
  笔者以为,刑事和解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各国的本土文化和社会风俗息息相关,因此很难给它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之所以引用上面的概念是为了对刑事和解有一个比较直观的介绍,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会面"、"商谈"是核心内容,强调的是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互动达成相互谅解的效果。然而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许多当事人不愿意出席和解。由此衍生出许多 "间接和解"的刑式,例如找一个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信任的共同第三方,由其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斡旋、协调;或者当事人双方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利用网络、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沟通,以此来达到和解的目的。诸如以上手段,尽管当事人双方并未实际面对面沟通,但仍然实现了和解的目的。因此,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任何措施只要以恢复被害为目标,并且达到了恢复损害的效果,都可以将其归进刑事和解范畴,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应持开放观点。
  二、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一个广泛概念,它不仅追求社会整体的和谐,更注重保障公民个人利益的实现,这与刑事和解所追求的保护被害人利益,使犯罪人得到改造的原则是相吻合的,也就是说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一、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就现有的刑事诉讼机制而言,其对纠纷的解决是刚性的、当下的,由于刑事法规则本身的严格与确定,其在纠纷解决的结果上往往是"非黑即白"的,这种刚性的、非黑即白的判决往往会使得当事人双方本已紧张的关系更加紧张,甚至是"不共戴天",往往只是暂时的解决了眼前的纠纷,却不知已经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极易造成新的社会纠纷,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迈克尔·D·贝勒斯曾指出,纠纷的解决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种是行动上的解决,一种是心理上的解决,法院的判决仅仅从行动上解决了争执。②却忽视了从当事人心理上的解决,只有当事人双方从心理上对裁判结果充满认同感,才可能继续维持较好的关系,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刑事和解试图实现的,正是在一种缓和亲切的氛围下,当事人双方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对话,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妥协",只有当事人双方在这种情形下坦诚相对、深入交流,才会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而不是单单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上解决纠纷。因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达成的,所以和解协议对双方而言都具有合理性,双方均乐于接受此结果,因为这是自己选择的。不会在协议履行后后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稳定友好的关系,并消灭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则能恰到好处地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使情、理、法有机融合,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③
  第二、有利于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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