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独立论——基于刑事一体化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楼伯坤 时间:2014-10-06

  由于人的行为的复杂性,行为过程有时,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只有一个链条,往往表现为一组链条。在这一组链条中,对犯罪有意义的是其中的一个链条以及在这一链条中的一个“点”。由于这个点处在某一链条中,所以这个点是某一链条上的点,也是某一组链条上的点。(如下图)

  我们把上面的整个矩形假设成是抢劫行为的一组链条,里面列举六个有独立意义的动作构成。其中A是拳击,B是脚踢,C是用凶器刺击被害人,D是压住被害人的身体,E是取财物,F是用语言威胁(不许报案)。而在这六个动作中,①②③⑤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基本动作。这是因为在这些动作中,分别含有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A、B、C)和取财(E)要素。当然,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由于对具体犯罪要件的要求不同,其所取舍的要素也是不同的。

  犯罪行为学的内容就是将具体的动作系统化。对这些行为人现实表现出来的具体内容加以安排、组合而形成的结构形式也就是犯罪行为学的体系。犯罪行为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1、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理论;2、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的内在要素和外部特征;3、犯罪行为形成与发展的过程;4、犯罪行为的阶段和形态;5、不同犯罪类型的行为特征;6、认识、确定犯罪行为(实定化)的原则和方法等。

  同时,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研究方法对于某一学科的划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反过来可以检验和判断某些社会关系能否成为独立的被法律所调整的对象。这是理论学科的固有特点。理论的尺度在于它是理性的思维和据此得出的科学结论。科学是理性的。犯罪学作为研究人的社会性功能和影响的学科,既要借助于科学的知识,也要借助于实际技术。虽然“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概念为我们划清目前犯罪学中混为一谈的两个因素之间的基本区别提供了可能。科学家旨在发现某些特定事实之间的稳定联系,技术人员则旨在将知识应用于特定时期的社会需要。”[4]但犯罪学的研究既要借助科学知识,又要借助于技术因素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对我们来说,科学一词通常不仅意味着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而且还意味着建构这种知识体系所采用的调查或研究的逻辑方法。”[1]在以往的经验中,犯罪学的研究有许多方法,有些方法是具有共性的,如实证分析的方法,调查研究的方法;而有些方法则是完全个性化的,如心理测定法。因此,方法的不同也表明了在犯罪学的广阔的研究领域中,内容与要素之间的跨度是非常大的。无论这样的犯罪学家是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抑或是政治家,但“在所有涉及犯罪研究的学科中都属专家的犯罪学家是不存在的。”[20]

  在研究犯罪行为的基本方法中,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无疑是首要的方法。而犯罪学中对研究犯罪有共性的方法,也是可以为犯罪行为学所借鉴的。当然,犯罪行为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是从实证研究到规范研究的方法,这是其实现从一般散在性犯罪行为向规范性犯罪行为的过渡目的所要求的。任何科学的方法论和方法,都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们总依赖于研究对象,决定其成果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犯罪行为学有自己的视角,它能解决具体时空下对犯罪的量化和定性。此外,研究犯罪行为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和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等原则。

  上述可行性论证的意义在于给以犯罪行为规范化研究为落脚点的犯罪行为学为刑法规范的适用提供前提,并通过对犯罪行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进行分析,使得司法部门在离开行为人口供的情况下也能判明行为的性质,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人权。

  四、结语:学科体系中犯罪行为学的定位

  犯罪行为学是以犯罪行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停止)的系列过程的动态分析,从而将犯罪行为的生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刑法规范加以系统化的一门刑事法学的学科。“在俄罗斯和其他把犯罪学视为法学领域的学科的国家中,犯罪学已成为研究犯罪问题的许多学科中(刑法、刑事执行法、刑事诉讼法、犯罪侦查学、司法心理学等)一般性的理论科学。这些学科的数量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最近又提出划分出犯罪刑罚学的问题。”[5]实际上,按照“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效果”的观点,如果把法律效果即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从刑法中独立出来研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否就意味着刑法学就只研究犯罪行为的内容呢?答案是否定的。把刑法中的刑罚部分作为独立的内容进行研究,实是加重对刑罚研究分量之必要。基于同样的道理,犯罪行为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进行系统研究,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学,也是深化对刑法学研究的措施。

  因此,可以这样概括:犯罪行为学是一门介于犯罪学和刑法学之间而与犯罪心理学平行、与刑罚学呼应的边缘学科。犯罪行为学立足于犯罪行为的事实,但落脚点是犯罪行为的规范化,是在犯罪行为领域的事实性和规范化的统一。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学是与刑罚学相呼应的学科,犯罪行为学置于刑法学之前,刑罚学置于刑法学之后。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它是与犯罪心理学并列的学科,它是犯罪学和人类行为学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如下图:
 


【注释】
[1][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2]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5页。
[3]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页。
[4]储怀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5][美]索尔斯坦·塞林:《文化冲突与犯罪》,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6][俄]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7]储怀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96页。
[8]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9]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0]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日]堀内捷三:《不作为犯论》大阪:青林书院新社1978年版。
[12]按照美国管理百科全书的定义:“行为科学是运用自然科学的实验和观察方法,研究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人的行为以及低级动物行为的科学,己经确认的学科包括心理学、社会学、社会人类学和其它学科类似的观点和方法”。http://stock.gd. sd.cn/stocknews/cj sdshow.asp?id=21312&pic=
[13]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14]王牧:《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王牧:《犯罪学论丛》,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75页。
[15]周光权:《犯罪事实在司法活动中的重构》,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
[16]秦秀春:《对刑法中行为的新思考》,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94页。
[17]张国轩:《关于自动悔罪行为的几个问题》,检察理论实践1997年第7期,第12页。
[1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
[19][日]大塜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
[20][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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