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网络反腐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慧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 腐败;网络反腐;人肉搜索;网络过滤

内容提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技术不断融入到反腐的全球浪潮之中,并发挥了超乎想象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有技术支撑的公众反腐力量。但由于普通公众和侦查机关对于腐败的理解有差别,形成了腐败行为与腐败犯罪之分,如何能够将日趋高涨的网络反腐民间力量与检察机关专门反腐机构有效的结合起来就成为亟待处理的难题,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如果民间反腐与官方反腐、权力反腐与权利反腐两股力量能实现有效结合,我国反腐斗争将会获得实质性进展。
 
 
    2009年网民的网帖促使“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银铛入狱、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长刘丽洁“开豪车”秘密惊人揭幕……,2010年网帖曝光引发了广西来宾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海南三亚社保局“招考门”事件……,网络反腐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热议之话题。由于网络反腐的受力面广泛、影响力巨大,已然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社会现实,需要法学界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思考。

  一、网络反腐的内涵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理论界迄今对网络反腐的内涵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统观当前的理论探讨,存在两大基本论调,第一种论调提出网络反腐是通过网络曝光或评论腐败行为,进而引发广泛的社会舆论,对执政行为和执法职权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对腐败行为实现有效的预防、遏制和惩治。[1]这种网络反腐突出了普通公众的主体地位,尽管如果没有国家机关的介入,遏制和惩治的效果会受到影响,但如果没有普通公众的积极参与,反腐的大幕是不会迅速拉开,反腐之大势也是无法造就的,反腐最终只能停留在权力反腐的层面,而不能实现权利反腐。前述案件从曝光到查处的过程,就为我们呈现出了这样一种网络反腐的现实路径:网民发帖一网友顶帖一形成热点一媒体追踪一事件放大一国家机关介入一真相大白。[2]在这种论调之下,理论界出现了一些纷争,有学者提出网络反腐是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普通公众进行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民主权利,他们可以运用各种舆论工具,或通过舆论机构,对国家公权力组织及其人员的行为与言论进行善意的监督、审查和评价,当然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良言行予以批评、控告、检举和揭发等。网络正是普通公众可以用来展开舆论监督的工具之一,同样允许普通公众使用各种合法的监督方式实现法律所赋予的舆论监督的民主权利,包括批评、检举、揭发、控告、发表评论等方式。[3]也有学者提出网络反腐即是一种举报形式,只不过是一种放大的举报,又是将小群体之民意予以放大的一种形式,是现实中民意表达与传递的网络传播形式。因此,网络反腐并不能涵盖反腐败的全过程,更不能替代司法意义上的反腐败。[4]还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是一种消解和宣泄普通公众对腐败不满或仇恨情绪的“出气口”,同时也是普通公众对官员言行进行监督的一种最好的“互动器”。[5]这些观点并非彼此矛盾的,而只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对网络反腐所承载的价值和功能进行探讨。综上,网络反腐具有着四大功能:第一是监督权力的功能;第二是举报腐败的功能;第三是传播、扩大民意的功能;第四是消解和宣泄公众反腐情绪的功能。

  第二种论调认为网络反腐既包括以预防、教育、惩治为目的的电子政务这一技术手段在专门的反腐机构中的运用,也包括民间反腐力量通过网络举报、检举、披露腐败行为或通过网络舆论进行反腐败。网络反腐的主体表现为官方专门反腐机构和民间反腐力量的结合。[6]这种定义下的网络反腐路径得到了扩充,普通公众除了通过网络曝光引发舆情事件致使官方介入展开调查处理的途径,还可以选择通过官方的网络平台将自己获知的腐败信息进行举报的途径,前一种途径是通过信息扩大、民意放大的方式与国家机关建立间接、被动的网络联系;后一种途径则是通过信息单向传递的方式,直接与国家机关建立网络联系。

  由于通过检察机关专门反腐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反腐机构)的网络平台直接举报,与其他的直接举报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仍然是信息单向传递,直接与国家机关建立联系,只是联系和传递的具体形式不同而已,它仍属于官方反腐机制中的一部分,并未跳出这一机制,因此我们基本上从技术层面、程序层面就可以解决官方反腐机制中网络反腐的问题。但是要推进和完善第一种论调所指之网络反腐机制,则不仅仅有技术层面、程序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还有更为重要的是有诸多实质层面的内容需要探究,而且也只有这种论调的网络反腐才需要探讨解决如何与专门反腐机构形成反腐合力的问题,因此网络反腐的内涵应界定为第一种论调。

  二、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优势与障碍

  (一)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优势

  网络反腐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着专门反腐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反腐具有安全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专门反腐机构举报,存在很大的安全顾虑,因为他所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抗的是强势的凭借职权、地位编织的“保护网”,而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措施很软弱,这必然导致知情者止步于专门反腐机构大门前。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才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包括知情者)对于网络反腐途径运用的勇气和热情。在网络反腐中,由于网络与现实生活相比,除非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人们的活动一般处于一种隐匿状态,正是这种隐匿的特性,使得知情者获得在现实生活中较难获得的安全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知情者表达信息的后顾之忧,这样无疑可以扩大有关腐败犯罪的信息量,大大弥补了专门反腐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致的反腐不力的风险。

  2.网络反腐具有便捷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专门反腐机构举报,举报的程序和要求相对于网络反腐而言,则较为严格和复杂,同时还可能会受到受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使得举报者耗多时费大力,也阻碍或限制了举报人举报的积极性。而在网络反腐中,知情者不必经过象专门反腐机构举报那样复杂严格的程序环节,更不必遭遇受理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的影响,只要有一台能连接上互联网的电脑,知情者就可以随时随地,而且成本低、速度快地将信息传递出去、扩散开来。

  3.网络反腐具有凝聚性

  网络反腐的凝聚性既体现在犯罪信息数量的扩充和质量的提升,也体现在反腐力量的扩大与充实,从而有利于通过网络、媒体形成强大的民间反腐的合力。

  首先,在信息的凝聚性方面,网络反腐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在网络反腐中,可能最初只是网民依据自己对腐败的理解将某官员的腐败行为通过网络予以曝光,如果引起其他网民的广泛关注,加之网络的特殊优势,就会很快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迅速推进对有关腐败行为信息的挖掘和传播,这样就可能从公众视野中的腐败行为推进到了与腐败犯罪密切相关的“原案”,最后挖出了检察机关侦查的腐败犯罪,并有可能使得专门反腐机构获取有关腐败犯罪“窝案”、“串案”的信息,可见,网络反腐可以实现腐败犯罪信息的凝聚。而专门反腐机构在信息的凝聚方面就显得有些不足。专门反腐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三条:第一条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检察机关无论是通过“以案带案”,还是业务工作中获知,或是摸排中了解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获取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着缺陷。第二条是有关部门移送,主要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审计、税务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后移送至检察机关的犯罪信息线索。[7]由于腐败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相关的政策法律也非常熟悉,同时还有其手中职权、地位编织出的“保护网”作为依仗;此外,大多数腐败犯罪并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罪的参与者基本都是受益者,案发后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因而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也高于普通案件的作案者,案件线索很难被暴露出来。所以说能被国家执法机关所获知的犯罪线索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仅仅依靠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犯罪证据或证据线索,在面对这道强大的“保护网”时,力量的虚弱是非常明显的。第三条是知情者向专门反腐机构报案或举报,但由于上述的安全顾虑和程序复杂等因素,使得这条渠道也并非畅通无阻。

  其次,在力量的凝聚性方面,网络反腐也具有强大的优势。究根结底,普通公众是腐败的最终受害者,他们非常痛恨腐败,反腐成为公众对社会正义伦理诉求的必然反映,也是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8]因此腐败分子的行为一旦被网络曝光,就会暴露于广大网民“雪亮眼睛”之前,凭借网络的独特优势,就会迅速在普通公众中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反腐力量,极大推动了事件的进程。

  (二)网络反腐与专门反腐机构联合的障碍

  1.网络反腐信息虚假的风险

  网络反腐的隐匿性不仅可以保障知情者传递、举报信息的安全性,但不容忽视的是它同时存在着网络信息虚假的风险。因为网络的虚拟性、隐匿性,有时在未完全查实的情况之下公布出去,有时为增加关注度和影响面还会夸大事实、“添加作料”,有时也难免会沦为打击报复、诽谤陷害的工具。正是由于网络反腐在信息源头方面良莠不齐,缺乏合理的审查、过滤机制,网络反腐中信息虚假的风险不容小视,在建立反腐联合时将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2.网络反腐力量失衡的风险

  网络反腐中广大的群众对相关信息缺乏必要的甄别力,甚或受到对腐败不满或仇恨情绪的影响而对信息不加甄别,加之国家相关部门回应机制的滞后,有可能致使普通公众成为虚假信息、甚至谣言的“推波助澜者”,从而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性的隐患。网络反腐中,为了挖掘和收集信息,网民还会选择使用“人肉搜索”等网络搜索方式。尽管这种信息收集方式将现实世界的信息收集与网络空间的信息交流结合起来同步开展,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加强大,信息来源更具实时动态性[9],但是“人肉搜索”属于网上群体性行为,有着很强的自发性和随意性,一旦发布,即便发起者是本着善良之心灵、正义之精神去揭发,然而其后发展之快、波及之广却是谁也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加之,当前我国社会群体理性的虚弱,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难免会超越对腐败行径合法揭发和举报的范围,而侵入到被调查者合法私权领域内,从而超出了正常的网络反腐范畴[10],引致民间反腐力量出现了失衡而被滥用。

  3.网络反腐缺乏权威性

  这种权威性既体现于反腐的稳定性上,也体现在反腐的有效性上。首先,在网络反腐中,并没有相应的引导和保障机制,因此网民对于网络曝光的反腐案件的关注可能很难长时间持续下去,可能会因网络公布的腐败事件的热度而发生转移,随着时间的拉长致使力量被分散,这无疑会使反腐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其次,网络反腐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体的,尽管凭借网络形成的民间反腐力量非常强大,可以很大程度上震慑腐败分子,但是如果没有公权力机关的积极介入,仅凭网络反腐是无法给予腐败分子现实有力的法律制裁,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想真正取得反腐的有效性,仅有网络反腐之力还是不够的。

  三、关于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设想

  实际而言,网络反腐最核心的优势就是信息优势,最根本的缺陷就是缺乏引导和规范,因此,要实现网络反腐与专门反腐机构之间联合就必须确立相应的引导和规范,从而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络反腐的信息优势。笔者沿着网络反腐信息发展的脉络和波及的范围,建构起我国网络反腐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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