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历次刑法修正:内容、特点和原因——兼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正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永兴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修正内容;修正特点;修正原因;和谐社会

内容提要: 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这些刑法修正增设、修改了罪名和罪状,或罪名未变但修改了罪状和调整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等。从历次修正的内容上可以反映出刑法修正上的及时性、广泛性、连贯性、国际化和罪刑相适应的特点,同时也揭示出历次刑法修正是基于社会现实、刑事政策、刑法理念、刑法研究、刑事司法和刑法与国际接轨需要的规律。建议今后强调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来把握刑法修正的方向。
 
 
    1997年《刑法》颁布施行以来的12年间,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刑法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具有历史性的地位。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变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1]及时地对《刑法》有关内容作出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实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从刑法修改的发展趋势看,颁布《刑法修正案》将是今后刑法修正的主要模式,这也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的形式走向刑法修正案单一化。本文在简要分析7个《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历次刑法修正的特点和原因,进而提升到和谐社会的视野下来把握今后刑法修正的方向。

  一、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

  (一)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

  笔者将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分成四部分,分别为:(1)增设了新的罪名和罪状的条款;(2)修改了罪名和罪状的条款;(3)罪名未变但修改了罪状的条款和调整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的条款:

  1.增设了新的罪名和罪状的条款

  (1)《修正案(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2)《修正案(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3)《修正案(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4)《修正案(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5)《修正案(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6)《修正案(七)》:[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第262条之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军用车辆号牌罪(第375条第3款),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或者影响力交易罪)(第388条之一)。

  2.修改了罪名和罪状的条款

  (1)《修正案(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2)《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3)《修正案(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4)《修正案(四)》: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4.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5)《修正案(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第187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6)《修正案(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其他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罪(第337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服装罪(第375条第2款)。

  3.罪名未变但修改了罪状的条款

  (1)《修正案(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2)《修正案(三)》:洗钱罪(第191条);(3)《修正案(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3款);(4)《修正案(五)》: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5)《修正案(六)》: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洗钱罪(第191条);(6)《修正案(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偷税罪(第201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第二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4.调整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的条款

  (1)《修正案(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2)《修正案(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第1款),洗钱罪(第191条);(3)《修正案(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4)《修正案(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罪(第18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5)《修正案(七)》:绑架罪(第239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二)历次刑法修正案的数据统计

  笔者根据上文对历次刑法修正案内容的简列,经过相关数据的统计如下:

  表一:历次刑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条款特点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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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 总计 ┃占修正罪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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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设了新的罪名和罪状的条款 ┃ 1 ┃ 0 ┃ 2 ┃ 2 ┃ 3 ┃ 11 ┃ 9 ┃ 28 ┃ 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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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了罪名和罪状的条款 ┃ 5 ┃ 1 ┃ 5 ┃ 4 ┃ 0 ┃ 8 ┃ 3 ┃ 26 ┃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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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未变但修改罪状的条款 ┃ 3 ┃ O ┃ 1 ┃ 1 ┃ 1 ┃ 3 ┃ 5 ┃ 14 ┃ 17.1% ┃

  ┣━━━━━━━━━━━━━━╋━━━━╋━━━━╋━━━━╋━━━━╋━━━━╋━━━━╋━━━━╋━━━━╋━━━━━┫

  ┃调整某些犯罪的法定刑 ┃2(2) ┃ 0 ┃ 2(2)┃ 1 ┃ 0 ┃ 2(2)┃ 2(1)┃ 9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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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罪名总数 ┃ 9 ┃ l ┃ 8 ┃ 8 ┃ 4 ┃ 22 ┃ 18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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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数据以7次刑法修正案所涉及的罪名为计数依据,共涉及70个罪名,其中7个罪名(括号所示)与上述分类中

 有重合,不计入所涉罪名总数。

  表二:历次刑法修正案根据犯罪类型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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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修正案 ┃ 总计 ┃占修正罪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七)┃ ┃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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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罪 ┃ ┃ ┃ ┃ ┃ ┃ ┃ ┃ ┃ ┃

  ┃ ┃ 0 ┃ 0 ┃ 6 ┃ 0 ┃ 0 ┃ 5 ┃ 0 ┃ 11 ┃ 15.6% ┃

  ┃(第114—139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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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9 ┃ 0 ┃ 1 ┃ 2 ┃ 3 ┃ 13 ┃ 6 ┃ 34 ┃ 48.6% ┃

  ┃(第140一231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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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0 ┃ 0 ┃ 0 ┃ 1 ┃ 0 ┃ 1 ┃ 4 ┃ 6 ┃ 8.6% ┃

  ┃(第232—262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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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 ┃ ┃ ┃ ┃ ┃ ┃ ┃ ┃

  ┃ ┃ 0 ┃ 1 ┃ 1 ┃ 4 ┃ 0 ┃ 2 ┃ 4 ┃ 12 ┃ 17.1% ┃

  ┃ (第277—367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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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国防利益罪 ┃ 0 ┃ 0 ┃ 0 ┃ 0 ┃ 1 ┃ 0 ┃ 2 ┃ 3 ┃ 4.3% ┃

  ┃(第368—381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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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 0 ┃ 0 ┃ 0 ┃ 0 ┃ 0 ┃ 0 ┃ 2 ┃ 2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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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渎职罪(第397—419条) ┃ 0 ┃ 0 ┃ 0 ┃ 1 ┃ 0 ┃ 1 ┃ 0 ┃ 2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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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涉罪名总数 ┃ 9 ┃ 1 ┃ 8 ┃ 8 ┃ 4 ┃ 22 ┃ 18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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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的罪名在7次刑法修正案中均未涉及。

  注2:本表数据以七次修正案所涉及的罪名为计数依据,共涉及70个罪名。

  二、历次刑法修正的特点

  历次刑法修正都是立足于国情通过在刑事法治领域维护与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对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行为的法律遏制与回应,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历次刑法修正有个明显的特点,即所有《刑法修正案》内容均是对《刑法》分则的修正,未涉及《刑法》总则的内容。除此之外,历次《刑法修正案》还具有及时性、广泛性、连贯性、国际化和罪刑相适应的特点。

  (一)及时陛

  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犯罪形式的变化,从而导致刑法不断被修正。一旦社会中出现新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新的犯罪形式,立法机关就会及时地修正《刑法》,增设新罪或修改旧罪。例如,在日益重视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环境下,社会上一些不法生产企业雇佣未成年人从事高危险性的生产劳动,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社会后果,因此,《修正案(四)》增设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同时,由于人们的安全意识越渐淡薄,社会上各个领域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相关负责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也随之出现,《修正案(六)》及时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再如,《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都体现了《刑法》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及时修正。

  (二)广泛性

  历次刑法修正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涉罪名的广泛性。正如上文数据所示,历次刑法修正呈现出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主体,兼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同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贪污贿赂罪两类罪的修正上也初步呈现出增长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快速变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刑法修正案》顺应社会发展的广泛性,强化了对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环境资源的保护,广泛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随着人权意识的深入和反腐力度的加大,刑法修正也开始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惩治贪污贿赂等相关犯罪。

  2.修补罪状的广泛性。在7个《刑法修正案》中,修改(增设)相关罪名的罪状数占所涉总罪名中的90%左右,呈现了“逢修必改”的现象。从历次刑法修正来看,修补罪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补充犯罪行为对象;(2)修改犯罪行为方式;(3)扩大犯罪主体范围;(4)修改犯罪主观方面;(5)修改犯罪情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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