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问题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贺玮 时间:2014-10-06
  不管是建立美国式的违宪审查,还是德国式的宪法法院,它有一个前提就是现代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没有分权制衡就不可能有违宪审查。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我国宪法第67明确规定了宪法的解释权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因此就排斥了其他国家机构来解释宪法。既然法院被排除了宪法解释权,那它又怎么去运用宪法来判决案件。因此,让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与我国的宪法架构相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像美国那样由最高法院法官作出制定法是否违反宪法的决策是不可能的。
  四、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完善措施之思考。
  尽管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些基本权利并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大量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地位和处境的诉讼权利都没有被确立在宪法之中,从而无法转化为宪法性权利。由此,宪法应当明确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例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不得被剥夺。”根据这条规定,针对刑事诉讼中拘留、逮捕、未决羁押、超期羁押、搜查、扣押、秘密监听、诱惑侦查等存在的违反程序公正和侵害被追诉者权利的行为就有法可依了。
  有了宪法中对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保障条款,是否就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不受侵害,答案未必是肯定的。
  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不在宪法法院,这就使得诸如排除规则、撤销起诉、推翻有罪裁判之类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无法得到连续不断的发展和成长。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往往只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时会出现“超宪”现象,即它所规定的内容不仅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甚至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宪法的作用往往被忽略,并处于边缘化。因此,即使刑事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得到宪法的确认,其权利也很有可能受到侵犯。那么,如何使被追诉者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事实上,一个国家只有存在那种以维护正义、解释宪法为己任的独立司法机构,才有可能挡住各种压力和阻碍,创造并发展出带有浓烈自由主义色彩的程序性制裁制度。
  我国也是如此,但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能担当这一“独立司法机构”,从宪法的现行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出现了多层级现象,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的局面。我国所谓的违宪审查并没有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其建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周宝峰。《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1)。
  [3]阎峥。《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J]。法制与社会,2009(10)。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