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平是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论文关键词〕分配制度 公平 效率 劳动价值论
    [论文摘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财产是价值创造的物质条件。社会劳动成果在劳动者和财产所有权之间如何实现分配,如何认识劳动的社会正义和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建构社会分配制度的基础。社会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公平是社会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脱离了社会公平分配理念的分配制度就是对一切现行人类社会制度的彻底否定。
    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分配问题是经济学的根本问题。前者着重解决社会财富的性质、源泉及其增长途径,其核心就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效率问题;后者着重解决社会财富分配的依据、途径及其合理性,其核心就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平问题。对于它们所包含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构成了经济学的主要内容。从人们津津乐道的美国负所得税制度,到效率与公平的经济学难题;无论是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公平税赋制度的设立,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新体制等制度安排的出现;无一不体现着社会收人分配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公平不仅仅与效率一样是经济学的主要问题,而且公平分配制度的确立与经济效率提高关系密切。因此,把公平和分配当作两个不同领域的不同范畴,进而认为二者互不相干的思想是不符合人类社会经济学理论发展一般规律的看法。
    一、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现状的严峻性呼唤分配公平
    目前,在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指引下,社会收人的地区、行业、人均差距急剧扩大,社会弱势群体间题凸现,公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性难题。有些同志无视社会收人分配领域公平原则的重要性,认为衡量公平分配的标准弹性很大,很难在量上定性;缺乏共识;会因时间和空间不同而发生变化;来否定经济学中的公平分配原则,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衡量公平分配的有全世界基本上都接受的两大标准,其一是反映社会收人分配公平程度的量化指标基尼系数:其二是经济学指标体系中经常运用的人均收人差距的比值。这两者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衡量收人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体系,由于它们是运用具体国家具体时间人们的实际收人分配统计值进行计算,因此从根本上避免了因为时间和空间变化所带来变化,是从实际的结果对现行的收人分配制度是否公平进行衡量并加以修正,而不是幻想用一个公平的标准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这是认识公平分配原则的一般基础。
    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经上升到0. 45左右。根据经济学的一般规律,基尼系数小于0. 2为高度公平,大于0. 6为高度不公平,基尼系数为0. 4通常是国际上通行的警戒线。我国0. 45的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国际上通行的警戒线,进人了国际公认的收人分配严重不公平的警戒区域,说明社会的收人分配差距的拉大和贫富分化的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2002年农民人均收人2476元,城市居民人均收人7703元,表面差距是1:3. 1[Z}。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城乡居民的收人差距警戒线在3. 0就意味着社会安全存在重大风险,说明我国社会安全已经处于风险之中。但实际状况比表面现象更加可怕,根据邱晓华的推算,农民收人中有40%是非货币性收人,而货币性收人中还要拿出20%用于第二年扩大再生产,买农药、种子、化肥等。如果再考虑城市居民在住房、教育、医疗补贴等方面的隐性福利因素,城乡差距就是1,5,甚至1:6。因此,按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人差距警戒线,城乡居民收人差距比值在3. 5就意味在着社会安全已经处于危机的警示,再次提醒我们城乡收人差距的问题其实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安全。2003年伴随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履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特产税、承诺农业税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并最终取消农业税,并提前到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的补贴、对粮食实行支持价格等有力措施,才使城乡居民收人差距急剧扩大的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2004年农民人均收人2936元,城市居民人均收人9422元,二者表面差距仍然达到了1:3.2,说明城乡收人差距的形势仍然严峻。
    因此,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我们应该重新发问: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究竟如何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社会正义和财产权利之间的制度平衡,什么才是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
    二、公平是社会分配原则确立的理性基础
    经济学意义上考察公平,应该是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的正义原则和市场经济社会资源效率化配置的统一;其核心就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包括社会财富分配的依据、途径及其合理性。一句话,就是社会公平分配制度和理念的确立。由于市场效率化分配的内在逻辑是有利于财产所有权人的按要素分配制度,因此,弥补缺乏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在效率化分配制度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在特定的社会制度框架下解决社会生产的正义原则与社会财产权利秩序的冲突所造成的制度缺陷,就只有通过社会公平分配制度的设计来实现。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在其短短不到百年的历史里创造了比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历史总和还多的社会生产力”,这是资本主义的历史功绩。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大规模创造的结果却是:在一方面是资本家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却是劳动者贫穷和所受折磨的积累,这决不仅仅是社会分配制度本身的问题。在财富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如何体现生产者正义和所有者权利的统一是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制度构想的终极目的,也是对于人类理性的一个根本性的考验。就此而言,公平分配的社会制度建构所反映的是一个社会制度的基本品质,社会公平分配原则不是外在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像有些同志所讲的,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公平是与生产过程相始终,是社会生产方式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明确指出:“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这是马克思对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关系的一般说明,二者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不是不能联姻而是密不可分,公平和分配正是这样的一对冤家。同时,马克思在反对《哥达纲领》把“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当作按照平等权利进行“公平的分配”前提时,指出劳动所得的社会分配首先要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其次,公平分配的原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而不是拉萨尔派所主张的把“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进行“公平的分配”的错误主张。公平恰恰是马克思最关注的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
    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鼓励和保障有利于社会财富创造者的社会正义理念的张扬;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和反映对于社会财富所有者正常权利的维护;而不是对于任何一个方面的偏向甚至抛弃。这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越的地方,也是中国文化能够对于世界的文明进程做出贡献的地方。不要跟在西方文化的屁股后面丧失文化应有的尊严和逻辑,中国社会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经济思想必须得到重视。因此,公平不是与分配无关,准确的讲公平是社会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
    三、分配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统一的理论基础
    社会是人群的结合,制度是社会的组织形式和秩序保障。对于社会秩序最有力的保障除了人权就是财产权的保障,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一种社会制度拒绝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但关键是社会制度和法律是由谁制定的,保障谁的权利;历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制度的理性建构中往往是财产的权利而不是劳动的正义,这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局限。在制度理性中,值得我们指出的是:财产权利的保障绝不能违背劳动的社会正义,更不能为了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伤害和鄙弃社会劳动的正义。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是人类社会化存在的前提和结论。在人类无往而不在的受制于物质财富创造制约的生产方式下,财产权利的确立的确能够实实在在的鼓励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但劳动正义的维护和保障则反映一个文明和社会制度的品质。现在,理论界在深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公然重提萨伊三位一体的公式,事实上就是为财产权利的辩护。对于财产权利的法权保护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未可厚非。但萨伊三位一体理论的提法,把财产作为社会财富创造的源泉之一,是对于财产所有者权利的夸张,是对于劳动是创造价值唯一源泉的社会正义理念的藐视;是对于物权的张扬,对于人权的贬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物权的张扬保护了个人主义理念的泛滥,因此,他们的人权中完全充斥的是物权所具有的霸气,充分应证了霍布斯“财富就是权力”的论断,是有钱人的权力、穷人的枷锁。亚当·斯密指出“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在劳动和财产的关系中所表现出的这种财产的权力,其实质是物权对于人权的贬抑,是权利对于正义的侵害,其结果是马克思所谓的人的异化和文明的退步。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的斗争中,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于财产权力的伸张,这是进步的理论。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取代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今天,这样的论调不但没有进步的意义,反而是对于人类社会正义理念的袭读。马克思指出财产的权利“它们只有成为占有一部分价值即一部分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的根据(条件),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人的源泉。但是,价值的分配,或者说,价值的占有,绝不是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困。人类的文明和进步就在于对于财产的权利和劳动的社会正义的协调,社会制度的建构应该以不侵犯社会正义的理念为前提;这是文明面对世界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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