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日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之比较看少年司法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苏明月 时间:2014-10-06

关键词: 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少年司法模式;比较 

内容提要: 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少年法院在制度的连接与案件分流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违法案件的对应制度可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案件的处理与分流成流线型。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案件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对于中日两国实然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的比较得出结论:制定和实施具有司法法性质的少年法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关键。 
 
 
    一、日本少年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
  (一)规范的对象

  日本少年法与少年司法制度规范的对象被称为“非行少年”。非行少年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犯罪少年与触法少年在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不过,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受处罚。”根据此规定,少年法把可以成为刑罚对象的14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犯罪少年”与不能被课予刑罚的不满14周岁的“触法少年”作了区分。与“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不同,“虞犯(有犯罪倾向的)少年”,并没有触犯刑法,而是有被称作“虞犯(有犯罪倾向)事由”的一定品行,并且,根据他的性格或环境,将来可能会犯罪,或具有触犯刑法的危险性(我们称其为“虞犯性”)。

  (二)规范的相应制度

  在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对非行少年课予刑罚的制度(以下称“刑事司法制度”)、课予保护处分的制度(以下称“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和实施福利性措施的制度(以下称“儿童福利行政制度”){1}。

  日本“儿童福利法”独立于少年法,这部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是“儿童”。同少年法一样,该法以“培养儿童健康成长”为目的,其组织机制是,由都道府县知事以及接受其委任的“儿童相谈所长(儿童咨询所负责人)”等行政机关来决定各项“福利性措施”。接受这类福利性措施的儿童,大多是有身心障碍的儿童、孤儿、被虐待儿童等没有做过越轨行为的儿童,但未满18周岁的越轨少年也可以成为儿童福利法的保护对象。

  (三)少年案件的分流

  当少年案件的实施人为触法少年或虞犯少年时,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措施被优先考虑。家庭法院接到由各都道府县或者儿童咨询所移送的少年案件,可以决定审理。如果行为人是14周岁以上的虞犯少年,原则上发现少年案件的人必须通告家庭法院。但同时对于未满18周岁的虞犯少年,警察或者保护人认为比起直接移送家庭法院或者通告家庭法院,通过福利措施来处理更为恰当时,可以直接通告儿童相谈所。

  当少年案件的实施人为犯罪少年时,除了违反道路交通法而需要交纳罚款的场合之外,对于可能涉及罚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案件,警察将其移交给检察官。检察官如认为有犯罪嫌疑时,或者虽然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但是认为有理由应当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的,该案件必须被移送家庭法院。移送时可附有关少年处遇意见。

  (四)以家庭法院为中心的处理程序

  1.家庭法院的调查与少年鉴别所的鉴别。家庭法院在接到由检察官等移送的案件,必须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可以命令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对该少年、保护人或者参考人进行取证调查,也可以将少年移送少年鉴别所,要求进行资质鉴别。

  根据调查结果,家庭法院认为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措施已经足够时,必须将该案件移送各都道府县行政机关或者儿童咨询所。认为不能开庭或者不适合开庭审理的,可以通过发布不审判的命令来结束该案件。如果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话,可以做出开庭审理的决定。

  2.家庭法院的审判。家庭法院审判通常实行独任制,如果认为需要由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的,则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是非公开的,开庭之日传唤该少年及其监护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出席。审判可以允许少年的亲戚、教师以及其他认为可以列席的人旁听。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出席审判。检察官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证人进行讯问、可以对少年提出问题,请求证据调查,陈述意见。

  3.少年案件的审理结果。少年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可分为,审判不开始决定、不处分决定、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的决定、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保护处分的决定。

  审判不开始决定是指最初就决定不开始审判。不处分决定,即开始审判,但不处予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移送到检察官处理、保护处分中的任一处分。

  根据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的判决,案件被转移到儿童福利行政系统。以厚生劳动省管理的机构为中心的儿童福利系统,与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相比,法律强制力更低。

  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也被称为“逆送”。因为,审判的结果是把从检察官移送到家庭法院的“犯罪少年”的案件,再次移送到检察官那里。通过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犯罪少年”的案件被转移到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基本等同于对成人的刑事程序,与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相比,更具有法律强制力。

  (五)家庭法院分流后的处理与执行

  1.移送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检察官接到家庭法院逆送回来的案件,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原则上必须提起公诉。案件程序几乎与成人案件程序相同。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采取保护处分的,以该决定为准,案件将再次移送到家庭法院。

  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应当判处死刑的,处以无期徒刑。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即使应当处以无期徒刑的,可以处以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刑。对于少年应当处以3年以上的长期有期刑之时,在该刑期之内,处以不定期刑(不定期刑分为长期刑与短期刑,短期刑为5年以下,长期刑不得超过10年)。

  2.保护处分的执行。保护处分分为保护观察、移送到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移送到少年院这三种。

  (1)保护观察。保护观察是指,使少年在社会中正常生活,进行指导监督、制定生活的目标和指针,同时提供就业援助和住宿,以此促进其改过自新的制度。是在社会内处遇的一种形式。保护观察自身除了作为保护处分的一种形式,在少年从少年院假释、也包括成人从监狱假释时,也会执行附带保护观察的假释。

  (2)移送到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都是厚生劳动省管理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援助定位于对未满18周岁的儿童开展为使其自立的援助。在这些机构里,不仅有因为保护处分送来的儿童,还有通过儿童问题咨询所送来的受虐待儿童。特别在儿童养护机构里,后者更多。因此,与少年院不同,这是相对开放的机构(例外的是,国立的儿童自立支援机构里,也有一些限制儿童行动自由的采取强制措施的设施)。

  (3)移送到少年院。少年院是收容从家庭法院移送过来进行保护处分的少年,以及在少年院里接受刑罚的少年,对其进行矫正教育。在少年院的处遇,是机构内处遇的一种形式。少年院基于“个别处遇计划”,积极设法使处遇个别化和分类处遇。少年院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医疗少年院四种,

  少年院与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在基本的方法上存在不同。这种不同表现在,少年院采取“一边养育一边纠正”的方式,儿童自立支援机构采取“在自然成长中加以纠正”的方式。正如过去把它们分别称为“矫正”院和“感化”院那样,存在着使用外力进行教育和依托儿童自身进行教育的不同之处。

  综上,日本少年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可用下图表示:(略)

  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或越轨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

  (一)规范对象与规范制度

  中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越轨、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规范对象可概括为两分法,即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刑法之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遵循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分则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这一部分,相对应日本少年法中“非行少年”三种类型之一的“犯罪少年”。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刑法之外,对未成年人越轨或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归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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