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醉驾助力车的刑事责任辨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华寅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在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助力车的现象较为突出,该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差异,亟须颁布指导性案例或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标准,保证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

  论文关键词 危险驾驶 醉酒驾驶 助力车 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对此,公安机关开展整治酒驾专项行动,司法机关对酒驾者依法定罪量刑,依法惩治了一批醉酒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在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助力车的现象较为突出,但由于当前对于燃油助力车和电动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还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造成醉酒驾驶助力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既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也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明确。

  一、醉酒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理论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电动车类型浮动于机动与非机动车标准之间。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醉酒驾驶该类助力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而且现实中部分助力车速度与摩托车不相上下,一旦发生事故,冲击力较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如果该行为不入刑,会导致部分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肇事者免于受到法律制裁,不利于预防交通肇事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从这一立法看,我国法律对机动车的界定主要注重其功能性和目的性。所谓功能性,是指机动车必须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所谓目的性,是指其必须用于人员乘用、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较为常见的电动自行车,并不能认定为机动车。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
  还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可以将超标助力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但机动车辆和参照机动车辆管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特别是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刑法罪名解释,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无权扩大这方面的解释。 因此,在不能认定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前提下,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酒驾驶助力车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差异

  从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来看,醉酒驾驶助力车案件在很多地方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有的地方,完全依据机动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司法鉴定意见,对醉酒驾驶助力车经鉴定属轻便摩托车,均认为属于在机动车的范围内的,适用危险驾驶罪予以定罪处罚。如某城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间,共受理审查起诉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59起,其中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和电动助力车案件31起,占19.5%,均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而且该31起醉酒驾驶助力车案件中,全部为无牌号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占67.7%,均被以危险驾驶罪以及具有无牌号驾驶、无证驾驶等酌定从重情节,判处拘役刑罚。
  而另一些地方,则对醉酒驾驶助力车行为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例如,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宣判的一起电动车醉驾案中,法院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将此案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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