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东良 时间:2014-10-06
  摘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与适用应贯穿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应当是片面的。宽严相济,应当坚持区别对待,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而这一宽一严也必然包括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遵守之“严”,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宽”。 
  关键词:司法政策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用力打击和震撼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就是要求宽严并举,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相得益障。自2005年以来,人民法院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审理了大批刑事案件,很多犯罪分子得到了从宽处理,对维护稳定、构建和谐、贯彻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打击犯罪和挽救失足人员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存在上述不全面的认识,认为“宽”字当头,一宽到底,在实践中,只要与“宽”字沾上边的,一律从轻减轻,致使处刑畸轻,突破最低量刑底线,实行法外开恩,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认为“宽严相济”就是指从宽处理,而忽略了“当严则严”及两者相济的思想内涵。认为是与“严打”相对立的另一司法方针,不分案件性质、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一律都要从轻、减轻。没有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方针的关系,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事事“宽”字当头,不需要再严厉打击犯罪,甚至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也从轻处罚,以致于放纵了犯罪,丧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出台了相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以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但对其指导精神,在审判实践中,贯彻不力。 
  青少年犯罪本就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不能适用死刑。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在对“宽严相济”的错误解读下,实践中对青少年犯罪处刑过宽,很多案件都在法外开恩,突破最低的量刑底线,忽略了打击与挽救相结合原则,致使“从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挡剑牌。近年来各地虽经专项整治,青少年犯罪率仍居高不下,而且有的地方仍有上升,已成为继吸毒、贩毒后的第二大社会公害,社会危害日益严重。有的青少年在犯罪的道路上几进几出,从宽处理未能达到教育与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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