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被害人视野下的“赔钱减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娜娜 时间:2014-10-06

  三、“赔钱减刑”对刑事被害人救济的价值

  “赔钱减刑”的根本出发点,不在于帮助刑事被告人逃避刑罚,而在于保护被害人,对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赔钱减刑”的经济价值
  “赔钱减刑”的产生,源于对刑事被害人地位的关注,它对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价值首先体现在经济方面。一方面,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通过“赔钱减刑”制度,被害人更易于获得赔偿。“赔钱减刑”建立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无需特别的物质或精力上的准备,在相关执法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对赔偿达成协议。另一方面,“赔钱减刑”更易于取得让被害人满意的结果。在“赔钱减刑”过程中,被告人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往往更愿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此外,在刑事重罪案件中,被告人出于对长期监禁或者死刑的恐惧,争取“减刑”成为他们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动力,从而可以避免“执行难”的问题。
  (二)被害人的利益恢复价值
  “赔钱减刑”是伴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认为,“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这种以被害人为导向的恢复,强调通过补偿被害人因犯罪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修补其因犯罪而形成的心理创伤,以恢复其原有的和谐和安全感。“赔钱减刑”正是一种以恢复“被害人的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司法制度。
  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其是否自愿对“赔钱减刑”有决定性的作用。若被害人拒绝协商,便意味着被告人通过“赔钱”获得“减刑”的目的告吹。一定程度上被害人成为了追究犯罪人民事责任的裁判者,这种地位上的优越感可以使被害人切身感受到程序的正义。
  其次,“赔钱减刑”采用相对平和的对话方式,避免了法庭上剑拔弩张的对抗。犯罪行为是已经发生而且无法避免的事实,对抗无益于被害人的利益恢复,反而又是一次精神上的刺激和伤害。通过“赔钱减刑”,被害人可与被告人直接会面,不仅可以让被害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言语上的宣泄,帮助被害人平复被害后的焦虑和仇恨;也给被告人一个面对面向被害人表达歉意的机会,这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这种精神抚慰和心理平衡作用是任何物质补偿都无法替代的。
  (三)预防犯罪的价值
  对于犯下重罪的被告人来讲,不论情节,不看是否悔罪和其他表现,一律处以极刑或者长期的监禁刑并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犯罪预防。如果罪犯了解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今后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赔钱减刑”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使被告人能够深切体会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促使其真诚地认错、觉悟,也消除了其对刑罚的排斥和敌视,能够积极地承担责任,认真改造,不再犯罪,这种个别预防的效果是通过严苛的刑罚所难以达到的。
  同时,“赔钱减刑”减轻了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它兼顾了被害人的精神和经济利益的恢复,保证了被害人尽早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秩序中来,从而淡化了其对被告人和社会的报复心态,降低了被害人或其家属成为新的犯罪人的危险。

  四、结语

  不可否认“赔钱减刑”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为了保命或者争取减刑,被告人及其家属可能会不择手段地逼迫被害人签署“赔钱”协议,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新的诱因等等。但不能因此就将其扼杀,一项司法制度能否发挥其积极作用,取决于其能否得到良好的实施。因此,建设相关的配套制度,不断地完善相关的程序设计,才能实现对被害人的正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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