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金融犯罪分类依据的利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琳琳 时间:2014-10-06

  四、金融诈骗独立成节的利弊

  (一)金融诈骗独立成节片面的益处
  在不考虑金融诈骗独立成节造成分类标准混乱的前提下,金融诈骗独立成节,可以说是一项突破和创新。金融诈骗属于新型犯罪,对传统刑法的冲击很大,在此背景下,对金融诈骗独立成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金融诈骗活动的日益泛滥,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率已经远远高于传统诈骗,金融诈骗的危害程度已经十分严重,从重点突出打击的角度,将兼容诈骗独立设置章节可以突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态度。而从金融诈骗的行为特征上分析,独立成节的八个金融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却是有其共同之处。且这样区分,也能够将金融领域的诈骗与传统刑法理论中的诈骗区分开来,进而对此八种金融诈骗与其他诈骗能够更加明确的进行区分,做到罪刑相当。
  但是,究其根本,上述这些优点,都是在不考虑分类标准合理性的前提下讨论的。在考虑分类标准合理性的基础上,是站不住脚的。
  (二)金融诈骗独立成节的弊端
  金融诈骗独立成节的弊端是大于从形势政策等角度考虑的好处的。刑法上罪名的划分,既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意义。在理论上,罪名的划分标准,应建立在一个统一的标准上,而这个统一的标准一旦被打破,将产生混乱。如果此种混乱得不到更正,则会让两种标准并行,并因此后续更多新出现的新型犯罪在归入刑法体系时难以判断。两种标准并行,则与没有标准一样。因此,在罪的划分上,必须坚持统一标准进行。我国现行刑法和理论界,都秉持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在绝大部分罪名中都是按照此种标准进行,唯独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的划分出现了标准的混淆,将行为方式引入划分标准。这种混乱,将造成了理论界对划分标准的分歧以及实践中的混乱。
  1.造成理论上划分标准的混乱
  从理论尚而言,这种分类造成了金融诈骗与刑法其他章节的不协调。我国刑法对罪的分类,都是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分为十大类类罪,在十类罪中又细分了节,每一节的犯罪客体其实是十大类类罪所侵犯客体的下位概念,每一节类罪之间客体不同,但是其上位概念又同时是所属章的类罪所侵犯的客体。因此,这种种属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符合逻辑的。
  而我国刑法对于同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各小节所规定的类罪所侵犯的客体应该彼此不同,又同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客体的下位概念。而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却违反了这一规律,这两节涉及的罪名侵犯的客体都是金融管理秩序。这就打破了逻辑上对种差的要求,以及整个体系的划分的标准。在同一部法律中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在逻辑上要么产生划分的重叠,要么产生划分的遗漏,对于以后立法新增新型罪名的归入也会产生诸多问题。究其实质而言,金融诈骗的诈骗手段,其实不过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诸多手段的一种,根本没有必要进行特殊的区分。将第五节金融诈骗融入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就能够解决金融诈骗目前这种尴尬的分类格局。
  2.金融诈骗独立成节在实践中的意义不大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6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现行刑法典采纳了上述决定的内容,并在上述6种金融诈骗罪的基础上,又增设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两种犯罪,同时,专门将“金融诈骗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五节的类罪名。就此而言,刑法独立设立金融诈骗罪还是为了强调打击力度,其立法原意明显突出重视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立法倾向显然是根据金融领域中诈骗犯罪特点分别设置罪名,以区别财产犯罪中的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并偏重于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保护。但是当初的立法初衷只是将金融领域的诈骗与传统领域的诈骗分开,并没有将金融诈骗与其他金融犯罪割裂的意思。
  对于未来的立法而言,金融诈骗独立成节造成的混合分类标准的意义也不大。在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的当代,传统刑法受到的冲击是非常大的,如何来应对法律的僵化,立法在与实际社会生活接轨的时候,必须要坚持一个标准,并不断将新型的犯罪融入到传统刑法理论当中。新型犯罪的正名,依赖于一套逻辑严谨的罪名划分标准,如果我国刑法采用两套标准,将使以后不断出现的新罪名出现标准选择的难题,到底是用客体分类法还是用行为分类法,新的罪名应该如何定位都会引起不小的争端。因此,就我国现行刑法而言,绝大多数罪名都是用客体分类法,应该将次标准贯彻下去,不应该因为金融诈骗的行为分类标准而打乱业已建立的良好格局。

  五、结语

  对于金融诈骗独立成节造成的罪的分类标准的混乱,立法者应该坚持我国绝大部分罪名分类已经按照的客体分类方法,将金融诈骗归入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从而避免我国刑法出现分类标准的多元化,而造成本来清晰、严谨的分类体系出现混乱。对于弊远远大于利的金融诈骗独立成节,建议立法者应对此进行修改,使我国刑法分类重新回到符合逻辑、结构严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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