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立斌 时间:2014-10-06
内容摘要:宪法学的核心任务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因此,解释方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基本法》的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为例,归纳、分析德国宪法解释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吸收、借鉴外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学不同于宪法历史学、宪法社会学、政治学、宪法哲学等其他与宪法有关的学科。这些学科分别从自身独特的学术视角研究宪法,而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学是对宪法典条款进行解释、系统化的学说。当然,宪法史学等与宪法有关的学科的研究,能够为宪法解释提供辅助作用。例如,立宪史的知识,能够明确立宪者的原意,在这种意义上,立宪史对宪法学具有辅助作用,但其对于宪法解释的直接意义,也就仅限于此。如果我们暂且将与宪法有关的学科笼统地称为广义宪法学,而将进行解释、系统化工作的宪法学称为狭义宪法学。很明显,我国宪法学者倾向于研究广义宪法学,相比之下,狭义宪法学的研究或多或少被忽视。在这方面,关于宪法解释方法的文献很少,而对中国宪法进行具体解释的著作则更加有限。与中国的情况不同,德国的宪法学者非常关注狭义宪法学,将宪法典的解释视为宪法学者的核心任务。德国宪法学者运用解释方法,对《基本法》条文进行了大量解释。本文的目的,就是分析德国宪法学界对《基本法》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找出所运用的解释方法并对其进行分析,然后探讨通过比较解释借鉴德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一、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
《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前半句规定,人人有权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达及传播其意见。这是一条关于意见自由保护范围的规定。大体上来看,意见自由的主体是人,受保护的行为包括表达和传播两个方面,而受保护方式则包括语言、文字和图画。然而,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意见究竟是什么?是否只保护有价值的意见,将没有价值的意见排除在外?事实陈述与意见处于什么关系,是否受保护?意见自由条款是否区分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经济言论是否受保护?表达的内容受到保护似乎毫无疑问,但是意见表达的时间地点等是否受保护?下文考察德国宪法学界是采用什么解释方法,通过宪法解释来回答此类问题的。
(一)、意见表达和事实陈述
1、意见表达
对于意见的概念,德国宪法学界基本上采取了文义解释的路径,从“意见”(Meinungen)的日常含义出发,对其进行界定。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意见是个人对于事物、事件、观念或者人物所形成的观点,意见具有很强的主观属性[1],它总是能够归属于个人,而对某一事物的态度和价值判断构成了意见的基本特征[2]。意见不分真伪,只有理性和感性、有根据和没有根据、周到和片面的区别。[3]
《基本法》是否限于保护有价值的意见?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主要采取目的和系统解释的方法。如果视意见自由的目的就是促进公共舆论的形成,为民主制度的运行提供保障,则对政治生活没有价值的意见的确不值得保护。然而,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基本法》第1条明确将人的尊严规定为最高的价值,而人的表达需要的满足,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在服务于民主生活之外,意见自由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保障人的表达需求得到满足。[4]无疑,表达没有价值的意见,也能够满足人在这方面的需求,因此,意见自由不限于保护“有价值”的意见,而是对所有意见表达都提供保护,不对意见进行区分[5]。换言之,只要是意见的表达,都属于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甚至无论这些意见是否损害他人权利或者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意见表达不受限制。相反,下文还将说明,这些消极因素可以是对意见自由进行限制的理由。[6]
2、事实陈述
人们的言论除了意见表达之外,还包括事实陈述。它是对事件、状况的描述。与意见表达不同,事实陈述的主观属性较弱,它强调有关事实的真实性。[7]无论陈述者个人真实意图是什么,事实陈述的外在特征都在于描述客观事实。事实陈述有真实与虚假之分,可以通过证据被证实或者被证伪[8]。
从字面上看,《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只保护意见的表达,而不包括事实陈述。对于事实陈述是否受保护的问题,无法采取文义解释。在实践中,联邦宪法法院是这样来回答这一问题的:意见作为价值判断,通常与特定事实紧密相关。事实是价值判断的客体,同时也是价值判断的依据。因此,事实陈述在意见形成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正因为其对意见形成的意义,事实陈述也受到 《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的保护。[9]由此来看,这种解释大体属于目的解释的范畴,即从意见自由的目的,推导出实现这一目的所依赖的条件也受到保护。
因为不真实的事实陈述对于意见的形成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不正确的信息似乎不应当受到保护。然而,事实陈述是否真实,并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无疑的,而是往往在动态的交流过程中才明朗化。无论人们如何谨慎,仍然难以绝对避免错误。如果只保护其真实性没有任何疑问的事实陈述,而任何错误都导致有关事实陈述不受基本权利保护,则自由交流的过程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不利影响。人们将出于对制裁的恐惧,过分限制自己的言论而不进行真实的事实陈述。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采取事后的视角,即使事后证明为不真实的事实陈述,也归属于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只有在当事人明知有关事实不真实而有意撒谎的情况下,或者有关事实陈述在作出之时就明显不真实的情况下,它才不受保护。[10]在这个问题上,联邦宪法法院论证的落脚点是自由交流的目的,从此推导出对事实陈述的真实性要求不得过高的结论,因此也采取了目的解释方法。
(二)、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
1、政治性表达
意见自由保障不同意见和观点之间进行交锋,是民主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11]考虑到意见自由的这一目的,政治性表达毫无疑问属于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
2、非政治性表达
与政治性言论相比,非政治性言论是否属于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存在一些疑问。如前所述,德国主流宪法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从系统解释的角度结合《基本法》第1条关于人的尊严的规定,得出人的表达需求应当得到保护的结论,在解释《基本法》第5条第1款的时候,再将保护人的表达需求作为意见自由的目的,从而对非政治性表达是否受保护的问题得出了答案。具体论证如下: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是人的一个根本的需要。[12]在任何社会,人们相互之间进行的思想和感情交流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人们之间的交流并不限于政治领域。如果只有政治性言论才受保护,而将非政治领域的表达排除在外,则这种做法不尊重人的基本需要[13],实质上意味着个人有服务于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义务[14],而这不符合《基本法》第1条关于人的尊严的规定。换言之,人的尊严条款要求将非政治性言论也纳入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
此外,也有学者指出,非政治性和政治性表达之间也不存在绝对的界限。很多情况下,非政治性言论具有潜在的政治因素。很多不直接属于政治领域的信息,对于政治决策过程也可能产生影响[15],因此非政治性言论也属于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16]。这种论证指出非政治性和政治性表达之间不可绝对分离,其隐含的逻辑,仍然是政治性表达有利于民主制度运行的功能,属于目的解释。
在经济生活中,广告和抵制呼吁是比较常见的非政治性表达。就广告而言,它通过夸耀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促使他人购买有关产品和服务。一般而言,发布广告者追求自身的商业利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并没有给行使意见自由所追求的目的设定任何限制;就目的解释而言,广告也和通常的意见表达一样,也能够满足表达的需要、以及促进公众之间的交流,因此广告也受到意见自由的保护[17]。
在广告之外,抵制呼吁是经济生活中的另外一种表达形式,其目的是动员他人采取或者不采取一定的行为,对某一商品、服务进行抵制。它对被抵制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这一点对其是否受到意见自由的保护提出了疑问。就其手段而言,呼吁人意图说服他人参与抵制某一商品或者厂商,而说服效应受到该基本权利的保护。[18]因为物理暴力、经济压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使得他人不能够完全自由地作出决定,而意见自由的目的是保障人们自由的、不受暴力影响的交流过程,因此使用强迫手段的意见表达行为不受保护。[19]因此,采用强制手段的抵制呼吁不属于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而只要不采取强制手段,抵制呼吁也作为意见表达也受到《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的保护。[20]这种论证,仍然属于目的解释的范畴。
(三)、意见自由保护的行为
在明确意见自由对于上述各种言论本身提供保护之后,德国宪法学者还通过宪法解释,明确意见自由保护什么行为。
1、受保护的消极行为
从字面来看,自由就意味着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意见自由也是一项消极自由,国家不得强制任何人进行或重复特定的意见和事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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