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杨 时间:2014-10-06

  三、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路径选择

  (一)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载体建设和主体角色定位
  行政服务中心为各个部门集中办理身体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从全国各地的试点来看,行政服务中心仍然是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性政府的一个合适之选。一方面行政服务中心要改变管人者不管事,管事者不管人的局面,赋予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实权,避免因远离原行政机构而被“边缘化”的担心和忧虑。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平衡同一层级间机构的权力,摒弃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和保障,以防止决策权与执行权职责重叠权力交叉。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即审批场所从部门分散集中于中心大厅、部门审批权从处室分散审批变为集中于审批办、审批人员从多人变为集中于首席代表。这样,使得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有了法律依据,又使行政审批改革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有所突破。
  (二)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
  对于行政许可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弱是行政许可必须考虑的因素,像规划、建设等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勘验检测后尚能做出判断的领域,行政许可权不宜集中。专业性技术性不强,一些普通员工就能依程序做出许可的领域,可以进行集中。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特殊许可的事项,需要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认可涉及对申请人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利用考试或者检测手段等。原行政许可机关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判断力强,此类许可由原行政机关行使比较恰当,不易集中行使。
  (三)理顺与原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
  首先,明确立法,统一授权,赋予原行政机关对于审批事项最终解释权,避免出现纠纷时,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的机构托词逃避,而原行政机构以无权受理而求告无门的现象发生。其次,对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企业利益密切联系的关键性审批项目一定要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再次,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划分原行政机关与行政服务中心各自权力并对此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最后,建立原行政许可的机关与现先集中行使许可权的机关双方长效合作机制,有问题及时沟通,促进了解,互相扶助,加快配合,提高行政审批的针对性和效率。
  (四)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监督与救济制度
  必须落实长效监督,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既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并完善自我监督体制,实现执行决策监督三者分离的职能形态,即通过分权实现限权,以防止权力高度集中而滋生腐败。同时,加强其他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外部监督,丰富监督来源,拓展监督途径,促使行政机构高效廉洁运行。权利受损时,行政相对人不应向原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而应依法行使审查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审查对象,即谁行使谁负责。

  四、结语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则是顺应这一潮流提出的,一站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这两种形式不同的试点,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合法有效的实施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但两者都存在缺陷。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权的剥离总体上来说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因此,只是阶段性实施,发达国家在行政许可方面实施性对集中的做法上,倾向于将行政许可项目本身进行清理,项目间互相集中、归并、替代。至此,我国可以考虑并借鉴吸收。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