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小九 时间:2014-10-06

  三、建议完善措施

  1.参考《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尽管我国在公民自由与安全方面有相关法律,但是和公约相比较仍有不足。公约对其规定更加详细,更加符合人权的要求,我国的宪法在公民人身安全权方面的规定不足,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有相关不足。公民的权利保障,包括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通常分为两种保障形式,一是实体保障,二是程序保障。从国外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人身自由作出的保障性规定既有实体性的内容,又有程序性的内容,特别是程序性的规定,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坚持的原则是“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即使行使司法权,需要对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而我国在需要在实体保障方面尽量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程序保障层面,更要切实做到所有程序合法、依法。程序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关乎公民权利救济的关键之处,所以,完善相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同时还可以为我国法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
  2.严格执行并兑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的相关事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指出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人的权利等进行更好的保障。本人认为,人权行动计划就像我国的每五年的经济计划一样,是人权领域内的国家级规划,随着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人权尤其是人身自由和安全方面也应得到更好的发展,遵循国家制定的人权行动计划,可以使得该项事业得到更良好的进步与发展。只有将人权事业真切的落实到国家发展的全局,我国公民权利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国家发布的,这体现出了国家对我国人权事业的重视。但是计划怎么变成现实?只有严格执行并且兑现我国制定人权计划,才能达到国家预期的目的与效果。
  3.加强并监督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在许多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事件里,都可以看到公权力的滥用,其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不依法执法,是造成许多悲剧事件的直接因素。近年来,公权力滥用现象屡有发生。而所谓“公权力”,已成为学界的行话切口,把官场腐败抽象化,用来跟另一个抽象概念“个人权利”对照。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其依法执法,要求其严格执法,并且对执法队伍加强监督,完善现在的监督体制。我国的法治要求是依法行政,只有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会减少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由于现在正处于我国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加大对政府执法的监督力度,这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间接保护。
  4.进一步放开舆论,利用舆论进行监督和维权。以网络为代表的社会传媒近年来高速发展,各地的网络传媒在现今的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也大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遭侵害事件在网络上不断被爆出,于此同时公民也不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维权。以网络传媒为代表的舆论在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利方面越来越重要。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话语,如“不怕是闹大,就怕不知道”等。这些都说明了公民在按正常途径上访反映意见得不到满意答案时,通过舆论和社会传媒向社会传达个人的呼声已经很普遍。网络等社会传媒的介入,可以更好的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并且在公民维权时,可以发挥出巨大的作用。社会上好多的热点事件好多都是首先在网络被曝光才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并且在社会舆论与网络监督下,一般该类事件都会得到合理的解决。所以,我国应当进一步开放网络等社会传媒,利用其进行监督执法机关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利用它维护公民收到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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