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路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永星 时间:2014-10-06

  此外,执法信息库等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价值在于:首先,执法信息库与公民参与投诉平台的建设,其最大功效就是这种以“静制动式”监督反而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它没有回归到从前的一般检察监督,而是透过对行政执法信息的筛选、分析,通过甄别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因而进一步挖掘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线索,进一步威慑了腐败分子,间接起到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而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其次,有利于整合检察资源,增强内设部门惩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实现以防促查、以查促防的良性互动,既提高了侦查效率、提高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效性,又有利于节省相对不足的检察资源;最后,公民参与和行政责任“网格化”管理机制能保证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网格化”管理监督机制不仅有利于加强问责制,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也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路径

  首先,应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不作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因此,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的职权。鉴于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检察机关现有职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健全和完善调查机制、纠错机制、弹劾机制及监督保障机制来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赋予检察建议应有的法律强制力来确保监督效果。

  其次,应完善信息公开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应该对法律监督机关公开。可是,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定密工作并不规范,较为普遍地存在定密级较为随意、就高不就低的情况。因此,应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尤其是行政审批、资源配置、行政执法环节的行政执法行为,设定严格的定密条件,并建立实际可行的解密程序,以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对检察机关公开。

  最后,应完善公民参与制度,发挥行政执法信息库功能,以形成惩防职务犯罪的合力。浙江永康、义乌检察机关经验的可取之处,是因为对行政权的完整监督应当包括对行政作为及行政不作为的监督。而行政执法信息库的建立能有效跟踪了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通过监控信息而发挥监督功能,威慑于无形中。针对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建立了公民参与的统一投诉举报平台与网格化行政责任机制,这些措施无形中大大推动了以职务犯罪预防为主轴的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大预防”格局的实现。

  总之,浙江两地检察机关的上述举措,不仅在于提升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与惩治工作的实效,更重要的是通过公民参与投诉平台的建设,使地方党委、政府能够有效防范行政违法行为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化解民怨,息讼息访,从而大大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反腐败系统工作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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