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3
不相适应的税制设计是房地产税需要改革的主要动因。二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评估技术水平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完善的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所以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工作是对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这是计算纳税人缴纳税额的依据。房地产价值评估所要求的技术程度较高,这是与其他税种所不同的特殊之处。在计算机技术普及后,评估的速度和质量得地产税税基评估责任委托给该省的市政不动产评估公司(MPAC,Municipal Property AppraisalCorporate),由其负责在安大略省范围内建立一个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有统一不动产税税基评估标准的评税系统,为各县提供多样化的评税服务。
    从以上三种类型评税机构的
设置来看,共性之处是在评税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上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换言之,房地产税的评税工作是政府的职责。三种类型的区别是评税机构的运作机制有所不同:第一种是政府直接运作和管理,后两种引入了市场机制,把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机制结合起来,第三种类型的市场运作机制比第二种类型更彻底。
    (三)赋予纳税人提出反对
意见的渠道:香港经验香港差饷物业估价署是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下属的一个专门负责评估差饷税税基,并负责征收差饷税的行政机构。它与税务局和库务署并列属于财政司管理。目前该署共有人员编制852人。其职责根据《差饷条例》(香港法例第116章)的规定,负责评估、征收和管理差饷税。同时,为政府其他部门提供估价及物业数据服务,主要是为征收土地地租的部门提供估价数据,地租按照土地的估值每年征收3%的物业收入。
    目前,差饷税和地租收入构
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稳定而可靠的财政收入来源。2009~2010财年一般差饷税收入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收入总额的3.7%,加上地租收入,大约占政府收入总额的1 6%左右。
    差饷物业估价署的具体职
责,如下图所示:为了维护差饷税的公平和公正,香港特区政府在相关税收条例中规定了详细和可操作的反对及上诉程序,这对于政府顺利推行该税种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简单来讲,纳税人对评估房地产的租金估价提出反对及上诉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一是与估价署的测量师讨论估值和评估结果,如果纳税人对解释不满,进入第二步骤,向估价署署长提出反对或建议,若纳税人对署长的决定仍有不满,可进入第三步骤,向土地审裁处上诉。上述三个步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讲,提出反对和上诉的估值数量占总估值数量的2.2%左右。
    二、对我国房地产税
制改革的几点建议(一)房地产税制改革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
重视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尤其可以作为基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不论从完善中国税制体系以及地方税制体系的角度,还是从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角度,都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税制改革。但我国从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观念是,政府往往重视与生产和流通有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税种,相对忽视财产税等直接税税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与收入和财产相关的直接税将成为更加重要的税源,这样的税制体系变化在国际上是有规律可循的。所以,各级政府应该比公众更加关心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和建设。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
定性很差,这与房地产税制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从经济全球化角度看,我国房地产税制的不完善,尤其是住宅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缺位,客观上会吸引国际上的资本到中国来投资购买房地产。这样会使得我国本来在城镇化进程中日益扩大的对城镇房地产的需求进一步扩张,形成长期的房地产市场供给小于需求、房地产价格持续性快速上涨的状况。所以,无论是短期的宏观调控,还是中长期的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税制改革都已经迫在眉睫。
    (二)改革需要逐步推进
尽管房地产税制改革有着迫切性,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房地产税制改革只能分步实施。建议先改革经营性房地产税收制度,再推进对居民住宅征税。
    目前最重要的是,在对居民
住宅征税问题上要进行舆论宣传,从正面向公众普及对住宅征税的理由和必要性。建议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由这些部门委托专家学者定期出面宣传改革的必要性和进度,以正视听。
    权威主管部门在积极推进房地
产税制改革时,如果不及时进行正面宣传,会在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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