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廖永安 邓和军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以人为本/诉讼权利/正当程序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法》修改是众望所归的事,但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形式通过却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有其创新之处,但其暴露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尽快启动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程序,将其打造成一部既有前瞻性又有特色的能很好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文简称《修改决定》)。1991年4月9日制定并施行了16年多的《民事诉讼法》(注释1:为论述方便及节省篇幅,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称的《民事诉讼法》均指1991年《民事诉讼法》,不指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至此终于得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首次修订。以下,本文结合《修改决定》的内容,对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一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发表若干建议。
      一、出台背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仅改变了民事司法审判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与实现以及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而且对于繁荣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部《民事诉讼法》毕竟制定于16年前,这期间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诉讼法》对这种变化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
      实务界对此应当说已早有动作,最高人民法院自《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先后发布了100多个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后期的司法解释显然已突破了《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这应当可以看作是实务界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要求的反映。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了包括《民事诉讼法》修订在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76件)。据了解,自十届全国人大组成以来,代表们在本届举行的5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有90件之多[1]。2006年12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五十四次委员长会议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2]。
      至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似乎已是板上钉钉的事,而且从各方面的反应包括立法机关的反应来看,大部分人都判断肯定是大修。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正式开始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与人们的预期不完全一致的是,该次修改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其中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而提交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说就是湖南代表提交的建议稿为基础的[3]。2007年8月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两次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通过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修改决定》。
      二、思考评析:不缺新意,更多不足
      《修改决定》共19条,主要涉及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1.扩大了拘留适用的对象,并且提高了罚款数额;2.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 3.细化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4.明确规定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可以延长;5.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6.增加了执行管辖的法院,并且延长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7.赋予当事人等相关权利,规范执行行为;8.强化了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另外《修改决定》还删去了《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章。(注释2:原来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破产适用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但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并且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因此《民事诉讼法》再保留“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章也就没有必要,于是此次修改便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章。《修改决定》及时将《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章删去显然是合理的。)仔细审视《修改决定》,我们将不难发现:其虽有所创新,但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下面我们拟对此作一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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