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3.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从所得税法的角度看也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将自产货物作为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计量。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同时也表现为企业负责减少,是一种间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义。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总之,企业所得税法下对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要具体分析对待,既不能全部作销售处理,也不能全部按成本结转,对自产货物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即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外部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应作销售的账务处理,记入收入账户。对自产货物所有权未发生向外部转移的行为,即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记入收入账户,只按产成品成本结转。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R].
  初国清.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例解[J].财会通讯:综合,2008,(11).
  崔刚.“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J].财会学习,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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